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債權人 林延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孟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蔡孟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