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楊榮升 被告 梁威廷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意見參照)。查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3日105年度審簡字第403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491號案件受理在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本件刑事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