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木山(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木山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木山確因犯賭博罪案件而先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其業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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