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瑞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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