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7號聲請人乙○○○○○○
限公司)
nil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可絲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送達代收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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