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原告銓新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猷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補正並提出下列事項到院:
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或原行車執照影本)、系爭車輛受損照片。
㈡被告就系爭車輛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含條文)。
㈢兩造間約定賠償之相關證明。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