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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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亦佐 即丞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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