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許小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游珏驊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