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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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浩睿 即 李勝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 陳明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附證據到院;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 陳明渠 於民國99年02月10日協商成立,其「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認可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附證據)致不得已而毀諾,與法不合,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