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調字第168號聲請人 邵書琴 相對人 許耕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示,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