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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