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巳○○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未○選任辯護人 吳紹衍 律師
陳亭蘭 律師被告申○○選任辯護人吳紹衍律師
陳亭蘭律師被告C○○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蔣志明律師被告I○○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B○○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被告戌○○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
林堡欽 律師被告酉○○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被告宙○○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E○○原名蔡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辰○○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
盧永和 律師被告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J○○被告亥○○選任辯護人 溫文昌 律師
曹宗彝 律師被告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J○○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二六號、第一五八七七號、第二二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巳○○、未○、申○○、C○○、癸○○、I○○、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丁○○處有期徒刑叁年;巳○○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申○○、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C○○、I○○、甲○○、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戊○○○、宙○○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壬○○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戌○○、酉○○各處有期徒刑叁年;丙○○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卯○○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亥○○、丑○○均無罪。
事實
一、丁○○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擔任臺中縣 清水 鎮民代表會(下稱 清水鎮 代表會)主席,負責召集清水鎮代表會定期或臨時會議,綜理會務,並主持會議審議臺中縣清水鎮公所(下稱清水鎮公所)預算、決算案、地方自治事項,及質詢鎮長、各業務主管之業務等;巳○○自七十一年起,即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於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未○、C○○、I○○、卯○○、甲○○、壬○○、B○○、戊○○○,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皆係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負責議決清水鎮公所之預算、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議決清水鎮公所或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鎮民代表未○之子申○○(綽號 包子 )自八十二年間起,開設經營「立昌工程行」,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代表C○○之前夫癸○○自八十五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甲○○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壬○○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 林永芳 (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高美里里長;戌○○為楊厝里里長,其子酉○○曾在洽發土木包工業(下稱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工作,八十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起,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丙○○為保險業務專員,並在前清水鎮代表會代表己○○所經營之高仙營造有限公司、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小姐,負責處理工程投標、寄標單、參與投標、得標後與發包單位簽定合約書、辦理工程結算事宜及處理公司帳目資料登記等業務,故與清水鎮公所鎮長、建設課多位工程承辦人員暨辦理工程發包業務人員皆相識,且對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之流程甚為嫻熟;宙○○自六十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因與地○○同住於清水鎮西社里,早有認識,並與臺中縣立法委員 楊瓊瓔 具有親族關係;辰○○自八十八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並與地○○有遠親關係,早有認識;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七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開設「鼎三工程行」,從事建築板模、牆面粉刷等土木工程。
二、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就任臺中縣清水鎮鎮長,依法負責督導、綜理清水鎮公所業務,並於清水鎮公所辦理各項公用工程之發包過程時,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而得逕行通知廠商比價、議價之公用工程(下稱小型公用工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告金額: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有指定廠商比價之決策權限。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自八十三年間起,在臺中縣清水鎮公所歷任祕書、主任祕書,負責襄助鎮長綜理清水鎮公所上揭業務。A○○(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業務。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年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於九十年間,調任清水鎮代表會職員),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紀錄表、比價紀錄、契約簽定與對保等業務。 盧威志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調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職司內容與天○○相同。以上五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前開公務之人員。
三、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係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對於臺中縣政府執行地方基層建設經費補助事宜,具有監督權責,並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營造)之負責人,且同時兼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下稱經緯土木,登記負責人為 楊榮芳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實際為地○○所僱用之員工)、 方圓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圓營造,登記負責人 楊介發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地○○之弟,實際受地○○所僱用)、介發土木包工業(下稱介發土木,登記負責人 蔡秀鳳 ,為地○○之母)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D○○、庚○○(以上二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則為地○○所僱用的會計,依地○○之指示填寫工程標單、製作工程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及將標單、文書及其他工程相關資料郵寄或送達清水鎮公所或臺中縣政府等發包單位之工作;H○○(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為洽發土木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登記負責人 陳麗秋 ,為H○○之妻)、 東易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易營造,登記負責人 陳麗玲 ,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業(下稱大禾土木,登記負責人 王嘉鴻 ,後更名為 王重元 ,曾為H○○所僱用)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 蔡培溪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為 鎧駿 土木包工業(下稱鎧駿土木)之負責人。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桂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冠營造)之負責人,並為 桂宏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桂宏營造,登記負責人 郭素霞 )之實際負責人;顏培乾(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為上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燿營造)之負責人; 王志銘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 王暘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王暘營造)之負責人; 陳永徹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江東土木包工業(下稱江東土木)之負責人; 劉福榮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 榮泰 土木包工業(下稱榮泰土木)之負責人; 林四村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 東弘 土木包工業(下稱東弘土木)之負責人; 蔡欣怡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建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源營造)之負責人; 黃俊智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宜營造)之負責人; 卓陳香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續仁工程)之負責人; 吳秋霖 (已歿)為中港土木包工業(下稱中港土木)之負責人; 黃柏仁 為億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騰營造)之負責人; 楊紫 騰為瀚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瀚翊營造)之負責人; 黃怡仁宇祥 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祥營造)之負責人;亥○○為 黃喜 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之負責人;丑○○為宏栓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栓土木)之負責人。
四、緣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下稱丁○○等人)、地○○、H○○、蔡培溪、林永芳,利用 渠等 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里長、臺中縣議員之身分,或與清水鎮長玄○○、臺中縣議員地○○熟識,或與爭取經費人熟識之便,欲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圍標」或「借牌圍標」之方式,獲取承作之利益。玄○○亦認為配合縣議員、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里長及其熟識,或與地○○及與爭取經費者熟識之人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對於清水鎮公所與清水鎮代表會間關係之和睦,或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上級機關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均屬有利。丁○○等人、地○○、H○○、蔡培溪、林永芳遂各別與玄○○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及圍標之犯意聯絡,其中除辛○、卯○○以外,並基概括犯意,於就如附表所示,屬於由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金額非屬前開公告金額之小型公用工程,各由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的廠商,從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廠商內部合意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再由玄○○分別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宇○○、A○○、天○○、盧威志等四人配合辦理,渠等即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廠商,或由盧威志以簽陳鎮長玄○○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如附表所示工程,由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廠商。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或因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或本身僅有一家廠商牌照,乃分別透過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地○○或H○○,提供彼等所持有之公司牌照或他人公司牌照等投標文件與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地○○復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D○○、庚○○購買投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 鐘婉如 ,或H○○所僱用不知情之人員虛偽填製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填寫標單之人各如附表所示)。A○○、天○○、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比價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載,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使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詳見各附表核定底價欄及投標金額欄)承包清水鎮公所之公用工程;其中借牌部分,地○○、H○○俟領得工程款後,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百分之四的行政費用(俗稱借牌費),餘款再交付與各借牌人。茲將前揭人員圍標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情事,分述如下:
(一)丁○○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菁埔里 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丁○○提出的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辰○○施作,經玄○○應允後,乃分別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遂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辰○○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亥○○、黃怡仁、 楊紫騰 、黃柏仁並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辰○○,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分,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核定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丁○○、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壹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一所示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辰○○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辰○○。
2、丁○○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吳厝 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 吳厝里 水溝改善工程(一)」、「 海風 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區○○○○路面工程」、「橋頭里 高美路 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其他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蔡培溪,供作該十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壹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四件工程,均由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二所示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3、丁○○建議,由蔡培溪向H○○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
「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情之黃俊智借得鼎宜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件工程,由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三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蔡培溪。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
楊厝里內 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酉○○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法目的,任令丁○○、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戌○○、酉○○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等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四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四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四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酉○○。
(二)巳○○部分(詳如附表貳)
1、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部分:
「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巳○○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巳○○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壬○○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巳○○、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壬○○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大禾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巳○○、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D○○、庚○○購買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貳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方圓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壬○○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壬○○。
2、巳○○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 裕嘉 、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屬巳○○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巳○○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巳○○、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宏栓土木之丑○○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蔡培溪,供作該八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 楊紫勝 、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其中編號6的部分,楊紫勝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八件工程,均由巳○○、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三)未○、申○○部分(詳如附表叁)
1、未○、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一):未○、申○○於「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叁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玄○○同意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未○、申○○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之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未○、申○○,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再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叁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一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工程由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詳見附表叁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叁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叁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未○、申○○。
2、未○建議,由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二):
「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屬未○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未○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申○○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申○○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H○○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土木包工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未○、申○○,供作該五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叁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四件工程,均由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叁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叁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叁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未○、申○○。
(四)C○○、癸○○部分(詳如附表肆):C○○建議,由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C○○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C○○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癸○○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C○○、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癸○○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黃俊智、吳秋霖不知虛偽比價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癸○○,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肆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肆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肆編號3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肆編號3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由癸○○、C○○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肆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肆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肆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地○○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五)癸○○部分(詳如附表伍)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部分:
癸○○於「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伍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玄○○同意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癸○○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H○○借得之大禾土木、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二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伍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二件工程,均由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伍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伍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六)I○○部分(詳如附表陸):I○○建議,而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是由I○○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I○○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地○○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I○○、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地○○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向H○○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如附表陸所示投標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陸編號1、3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1、3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陸編號2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I○○、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陸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陸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陸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並由地○○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七)卯○○部分(詳如附表柒)卯○○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柒):
「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屬卯○○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卯○○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卯○○、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玄○○核定(詳如附表柒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件工程,由卯○○、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與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柒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柒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柒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八)甲○○部分(詳如附表捌)甲○○建議,由甲○○向H○○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係甲○○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甲○○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自己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甲○○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甲○○並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及向地○○借得之經緯營造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甲○○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復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捌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甲○○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交給甲○○。
(九)壬○○部分(詳如附表玖)
1、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高東里 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係屬壬○○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壬○○借用卯○○名義提出之工程建議案;「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壬○○、戊○○○共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壬○○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均交由壬○○自行指定廠商施作,並內定由如附表玖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並由壬○○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H○○借得如附表玖所示其實際負責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九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所示)。於附表玖編號1至7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玖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另如附表玖編號8、9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九件工程,均由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玖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玖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盧威志(附表玖編號2、8的 陳銘得 並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玖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00000000彰銀清水分行及華南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壬○○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壬○○。
2、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同事實(二)之1,詳如附表貳之一】:
(十)B○○部分(詳如附表拾)
1、B○○建議,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屬B○○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B○○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永芳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林永芳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地○○、蔡培溪借用經緯營造、方圓營造、經緯土木、鎧駿土木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林永芳,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玄○○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由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再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林永芳。
2、B○○建議,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高北里 農路整建工程」,係屬B○○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B○○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永芳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
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林永芳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介發土木,及由地○○向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林四村不知有虛偽比價之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林永芳,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玄○○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工程,由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庚○○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與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拾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
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地○○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林永芳。
(十一)戊○○○部分(詳如附表拾壹)戊○○○建議,交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一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戊○○○建議之工程案,該四件工程之經費來源均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戊○○○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地○○施作,戊○○○乃內定如附表拾壹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戊○○○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地○○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除H○○、蔡培溪有犯意聯絡外,劉福榮、林四村就虛偽比價不知情,並無犯意聯絡),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其中附表拾壹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玄○○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拾壹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陳請玄○○或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均由戊○○○、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四偽填標單人欄)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壹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壹工程名稱欄之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附表拾壹編號1子○○不知情)、天○○、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壹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天○○或盧威志依據方圓營造、介發土木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工程並由地○○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十二)戌○○、酉○○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戌○○建議,由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
「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係屬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戌○○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酉○○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酉○○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貳之一工程名稱欄為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附表拾貳之一編號2子○○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酉○○。
2、戌○○、酉○○向地○○、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貳之二):
戌○○、酉○○於「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 許澤聰 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渠等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之承辦人欄)。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酉○○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戌○○、酉○○父子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向H○○借得前開實際負責之廠商證照,另由地○○向有概括犯意聯絡的丙○○借得桂宏營造、桂冠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戌○○、酉○○,供作該十六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六件工程,均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大部分流入地○○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嗣後,天○○依據地○○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酉○○。
3、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戌○○、酉○○於「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里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雲仔農路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渠等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酉○○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戌○○、酉○○父子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洽發土木、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大禾土木,及向地○○借用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三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四件,均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酉○○。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同事實
(一)之4,詳如附表壹之四】:
(十三)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丙○○向H○○借牌,並由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經丙○○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交由其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丙○○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虛偽比價之午○○借用其持有之桂宏營造、桂冠營造及蔡欣怡交其持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廠商登記之建源營造,另由H○○向不知虛偽比價之陳永徹借得江東土木,向亦不知虛偽比價之卓陳香借得續仁工程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丙○○,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叁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四件工程,由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叁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叁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叁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丙○○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丙○○。
(十四)宙○○部分(詳如附表拾肆)宙○○向地○○借牌,並由宙○○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肆):
宙○○於「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肆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宙○○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如附表拾肆所示公司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宙○○,供作該等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四件工程,由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詳見附表拾肆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肆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宙○○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宙○○。
(十五)辰○○部分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同事實(一)之1,詳如附表壹之一】:
(十六)辛○部分(詳如附表拾伍)辛○向地○○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辛○於「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拾伍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同意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辛○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洽基營造、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辛○,供作該一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工程由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庚○○及不知情鐘婉如二人(詳見附表拾伍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伍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辛○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辛○。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答辯部分:訊據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均 矢口 否認有為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及圍標犯行,渠等的辯解內容分述如下:
(一)被告丁○○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海風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區○○○○路面工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等十九件工程,惟辯稱: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其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地○○、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H○○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戌○○父子、辰○○、E○○等人施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辰○○、蔡培溪、酉○○向地○○、H○○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辰○○、蔡培溪、酉○○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
(二)被告巳○○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惟辯稱: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地○○、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H○○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壬○○、E○○等人施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蔡培溪、壬○○向地○○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蔡培溪、壬○○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
(三)被告未○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等四件工程,惟辯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件,而前開伊的工程建議案件,在工程規劃設計前,伊即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至工地現場勘查。然伊並未在設計、發包前,與鎮長玄○○談好,由伊向地○○借用廠商牌照資料及透過地○○向H○○轉借廠商牌照資料,作為比價圍標前開工程之用,並未購買前開工程指定廠商的押標金支票或委託地○○指示其雇用之經緯營造會計,向行庫購買指定廠商投標前開工程的工程押標金,並未委由地○○指示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施作完畢後,地○○並未給付伊任何款項,伊亦未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四)被告申○○坦承實際施作「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等五件工程,惟辯稱:伊並未向地○○借用廠商牌照資料及透過地○○向H○○轉借廠商牌照資料,作為比價圍標前開工程之用,並未購買「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指定廠商之押標金支票,並未委由地○○指示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施作完畢後,地○○係給付伊工程款,並未扣除任何借牌費,伊亦未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五)被告C○○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惟辯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伊亦未指定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至於伊雖有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惟並未於設計發包前帶工程建議書找鎮長玄○○,要求將前開工程交由被告癸○○施作,楊紫亦未要伊自行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伊亦未指定比價廠商或委由地○○指示經緯公司會計負責購買指定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及指示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的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伊並無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六)被告癸○○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清水里內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四件工程,辯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經緯公司得標後轉包與伊施作,伊並未向 楊界 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亦未指定經緯公司、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作為比價廠商。而「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係伊向地○○表示希望施作,至於如何投標?如何得標?伊均未參與,亦不知其情。伊從未委由地○○指示會計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完成後,伊只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費用與地○○,並非被扣留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亦非借牌費用。伊並無給付任何不法回扣與玄○○等語。
(七)被告I○○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惟辯稱:前開工程均係伊接受清水鎮民的 陳情 後,再建議清水鎮公所採納施作。伊建議後相關執行情形,均是清水鎮公所的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伊根本無置喙的餘地等語。
(八)被告卯○○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惟辯稱:伊雖以電話要清水鎮公所黃○○前去工地現場測量,估算工程款預算,且本件建議書是使用清水鎮代表會的空白例稿,伊在建議人部分用印,並未在建議書內填寫金額、工程名稱及日期。伊並未將建議書交給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亦未向地○○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及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承辦人天○○指定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伊對前開工程係發包由何人施作完全不知情,並無與 蔡培溪朋 分該工程利潤,亦未支付玄○○任何回扣等語。
(九)被告甲○○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並實際施作前開工程,然伊僅係得標後的下包廠商,未曾事先與玄○○謀議及要求工程施作,亦未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玄○○。伊從未向H○○借用廠商牌照資料或委由H○○指示會計小姐購買指定廠商之工程押標金,虛填製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天○○、A○○虛偽比價決標。
(十)被告壬○○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及實際施作「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高南里駁坎排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實際施作「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區○○○巷○路面整修工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惟辯稱,前開工程伊均係向地○○轉包施作,並無借牌圍標及指定廠商的情事。而「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起先是里民反應這個地點骯髒,要求要做改善,同時興建涼亭供居民休閒。結果該址高坎、低坎相差約一公尺,居民反應說這麼高,若旁邊沒有欄杆,怕小孩危險會跌倒,故伊即向清水鎮公所反應,建議他們再作改善,所以才會再有「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並不是要規避一百萬元的限制。另「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因為照片日期有誤,才會誤認是未發包先開工,該工程是地○○標到後,伊向地○○要來做的等語。
(十一)被告 趙琴 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四件工程,惟辯稱: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地○○、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H○○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壬○○、E○○等人施作,純屬臆惻之詞。
而前開工程是由林永芳或E○○向地○○、H○○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林永芳、E○○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
(十二)被告戊○○○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等四件工程,惟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係依鎮民代表向鎮公所建議施作地方公共工程的慣例,基於選區里民之需要,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並向工務課承辦人F○○、寅○○接洽現場會勘測量及工程設計事宜,經渠等估算工程款、填註建議書、工程金額及工程名稱後,始通知伊至清水鎮公所在建議書上蓋用印章。此後,伊即未再參與該四件公共工程的後續事宜,更未曾與鎮長玄○○、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及發包承辦人天○○、盧威志有所接觸。伊並非營造公司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且與地○○並不熟稔,且無任何生意及金錢往來,於前開工程發包期間,亦未與地○○或其他參與投標廠商有任何接觸等語。
(十三)被告戌○○坦承確有基於為鄉服務而爭取建設「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惟辯稱:「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並非伊向清水鎮公所建議的工程。而伊向鎮長玄○○反應、建議「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並非表明有意承作該工程。伊未曾與地○○談及「借牌」事宜,亦未曾指示D○○或庚○○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未曾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鎮長玄○○。況伊係擔任里長之職,並非實際鳩工施作,實無向地○○借牌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必要等語。
(十四)被告酉○○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惟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僅係實際鳩工施作地○○轉包的工程而已,並未向任何人表明有意承作其所建議之工程項目,伊根本未曾與地○○談及借牌事宜,亦未曾指示D○○、庚○○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無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鎮長玄○○。且玄○○、 蔡佩樺 、楊紫勝、盧威志、宇○○、天○○均陳稱並無任何不法協議存在,故伊確實並無向任何人表明「有意承作」之意思。又伊為文正工程行的負責人,以承包他人工程施作為業,與清水鎮公所人員並無生意往來,僅於施工時方會偶遇清水鎮公所人員至現場監工,實難想像如何為「借牌圍標」的犯意聯絡或不法協議等語。
(十五)被告丙○○辯稱:伊從未透過地○○向H○○借牌,並委由H○○代辦比價投標作業,更未與H○○謀議,由H○○出面向陳永徹、卓陳香借用江東土木及續仁營造投標「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伊從未出面向午○○借用桂宏營造、桂冠營造投標前開四件公共工程,更未透過午○○再向蔡欣怡轉借建源營造牌照投標「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語。
(十六)被告宙○○辯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等工程,均係地○○承包。伊僅向地○○表示如有標得工程,可否轉給伊鳩工施作,至於地○○如何標得工程,伊並不知情。G○○雖證稱伊主導「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等之發包,然伊並非公務人員,如何能主導工程的發包,而G○○自八十四年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臨時約僱人員○○○區○○村里道路工程之設計、承辦及監工業務,以其職務層級及負責範圍,怎麼可能參與選擇廠商參與投標業務,更遑論知悉選擇廠商的經過等語。
(十七)被告辰○○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惟辯稱:前開工程均係地○○標得工程後,再轉包給伊施作,至於地○○如何標得此工程,伊並不清楚。伊並不認識H○○,也從未向地○○、H○○借用指定之廠商牌照作為工程之比價廠商,更無與丁○○及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為協議指定特定廠商參與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行為等語。
(十八)被告辛○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的泥作部分,惟辯稱:伊只是從地○○處轉包前開工程的泥作部分,至於模板部分並非伊的專業,故伊並未介入施作,而是由乙○○施作。伊實際施作的工程總金額僅為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元,並非六十七萬元。本案既無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具體指證伊涉有該工程的舞弊情事,自不能率以伊有參與前開工程的施作,即認定伊涉有不法情事等語。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否認證據能力部分:
1、被告未○、申○○以證人D○○、庚○○、A○○、宇○○有關渠等向地○○借牌圍標的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無證據能力。
2、被告C○○、癸○○以證人宇○○、玄○○、A○○、地○○、庚○○、D○○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3、被告I○○以證人宇○○、A○○、H○○、地○○、天○○、D○○、庚○○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4、被告甲○○以證人宇○○、A○○、H○○、G○○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5、被告壬○○以證人黃○○、A○○、天○○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6、被告戊○○○以證人玄○○、宇○○、A○○、天○○、D○○、庚○○、地○○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7、被告戌○○、酉○○以證人地○○、D○○、庚○○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8、被告丙○○以證人H○○、午○○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9、被告宙○○以證人G○○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被告辰○○以證人地○○、D○○、庚○○、寅○○、G○○、宇○○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1、玄○○、宇○○、A○○、天○○、地○○、D○○、庚○○、H○○、黃○○、寅○○、G○○、午○○,業經本院依被告丁○○等人之聲請,以證人身分依法傳喚到庭作證,並使被告丁○○等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有充分詰問的機會,業已充分保障被告丁○○等人行使詰問證人之權利。至於前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內容與在調查站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內容,雖有未盡相符之處,然渠等之陳述內容既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渠等於調查站詢問時陳述的時點,相較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的時點,更為接近案發時點,對於相關情節的記憶自然較為鮮明。渠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細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較諸在審理期間與其他被告同時在庭的情況下,會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而較有迴護被告或匿飾自己所知情節的心態,自然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的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2、前開證人以外的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固亦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丁○○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陳述的時點較為接近案發時點,證人對於相關情節的記憶自然較為鮮明,而渠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細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未有與其他被告同時在庭的情況下,會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的心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至於渠等雖未到庭作證,然渠等就本案相關情節於調查站詢問時既已完整陳述,本無就相同事項於審理時重覆詰問,徒增證人困擾與負擔的必要。而被告丁○○等人既未聲請詰問前開證人或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本院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發生擾民之譏,未再傳喚前開證人到庭重覆作證,亦不影響被告丁○○等人詰問證人的權利,核先說明。
三、本院認定有罪之理由:
(一)丁○○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①「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指定用地○○持有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辰○○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一位 包商 張先生(名字不詳)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該張姓包商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張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
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實際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鎮○○里○○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二萬三千八百元,我實拿二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二四九頁】。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②「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是由鎮民
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因為該工程卷宗內並無相關簽陳資料,所以我無法回憶,但如果是我勾選的,我也是依丁○○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三家廠商,但如果是鎮長玄○○勾選,也是會依丁○○的意見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指定黃喜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辰○○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
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黃喜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 蔡麗櫻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但丁○○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乃以黃喜土木、宇祥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
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丁○○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到他辦公處,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丁○○所指定的包商辰○○,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我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辰○○」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
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清水鎮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元,我實拿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
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
料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這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雖證人亥○○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在九十年
二月間寄發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領取通知書給我,我即到公所領圖說,之後我再到公所登記,公所即寄發一份空白標單給我,我在標單上填具估價單內容及檢附相關投標資料後將該工程標單寄回公所,在開標當天我亦親自到場參加」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六頁】。惟查,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顯然亥○○前開陳述,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
③「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
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丁○○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億騰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指定黃喜土木、方圓營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辰○○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程
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黃喜土木、方圓營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但丁○○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乃以經緯土木、億騰營造、瀚翊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丁○○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到他辦公室,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丁○○所指定的包商辰○○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我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辰○○」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鎮○○里○
路面改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鎮○○里○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先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鎮○○里○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元,我實拿二十八萬五千一百一十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九頁】。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 楊紫耀 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之投標標單等資料,並非由我或公司人員取回,標單等投標資料所填寫之內容亦非由我或我公司人員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O頁】。
⑼證人 黃春發 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
工程之億騰公司投標資料,並非我所書寫,我亦不知道係何人所寫,亦不知道億騰公司投標上開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五五頁】。
④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三件工程確係由被告丁○○、辰○○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辰○○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無訛。雖被告辰○○猶辯稱前開工程是地○○標到後,再轉包給其施作,並扣除工程款的百分之四等語,然觀諸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審理時業已明確陳述前開工程是辰○○向其借牌等語,核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吻合。且若地○○確係轉包給辰○○施作,自應依當時的材料進價、工資行情及施工困難度等實際情況計算利潤,焉有每件均固定收取百分之四的工程款,而該百分之四復與地○○實際收取的借牌費不謀而合之理。顯然被告辰○○前開辯詞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2、丁○○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①「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室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自行交由地○○處理,比價廠商是丁○○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與玄○○達成協議,由丁○○自行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
邊道路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但究係何人施作我已記不起來,要問監工蔡佩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 吳水通 (係丁○○的胞弟)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算通知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我均係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地○○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庚○○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F○○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才會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問:據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何意見﹖)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二六頁】。
⑹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告,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金支票,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自行交由地○○處理,比價廠商是丁○○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八八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由丁○○與玄○○達成協議,丁○○即自行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清水鎮公所發
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東山里里長(姓名我已忘記)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F○○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提示: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資料,問:據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四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何意見﹖)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二六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東易營造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告,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金支票,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③「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
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三家比價廠商係如何決定?)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由承辦人天○○圈選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同日經我及秘書宇○○審核通過後,由秘書宇○○代鎮長玄○○批定該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商為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O二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
水溝整修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公程亦係我負責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三十二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及當地居民,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三十二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丁○○、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金均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④「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
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吳水通(係丁○○的胞弟)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算通知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我均係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地○○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庚○○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係由F○○所
設計的,得標廠商亦為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蔡培溪。本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及代表會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原係由F○○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是的,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二六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中之東易營造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之標單等工程資料,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金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⑤「海風里道路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
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
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
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作業,開標時僅由地○○所僱用之會計小姐庚○○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 楊秦芬 直接交由庚○○領回,當時主持開標之課長A○○因長期以來均以此方式退還押標金支票,且A○○、地○○、庚○○等人均已認識,所以對庚○○一次代表地○○處理投標本工程之方圓營造、東易營造、經緯土木開標,均習以為常,但我本人因認為開標程序有所不妥,我曾向課長A○○、天○○反應,但A○○及天○○向我表示長期以來,庚○○均代表地○○處理地○○所持有之廠商押標金支票領回事宜,所以我不敢再過問」;「當時我才到任不久,恰巧天○○要去受訓,A○○就叫我向天○○學習,以利天○○受訓期間代理天○○之業務,學習期間天○○明白告訴我,他係依鎮民代表及縣議員及鎮長之指示來遴選三家殷實廠商參加工程投標。我對庚○○一人同時代表所有廠商辦理開標作業之現象覺得十分不妥,故而向A○○及天○○質疑,但A○○及天○○向我表示庚○○是代表地○○縣議員來處理前述七家廠商之開標作業,且我承辦清水鎮公所發包業務係由天○○指導我,在他指導我那段期間,他曾告訴我地○○爭取之工程經費,地○○會自己指定廠商來做,而鎮民代表爭取的工程,該鎮民代表也會自己找玄○○協商及自己找廠商投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屬
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及海風里里長,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為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元,本工程後由丁○○、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我已記憶不清,該工程原係由我監工,且本工程開工不久後我即已離職而改由 林宜姍 監工,故本工程實際施作人員要問林宜姍才知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東
易營造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一)第三四五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盧威志表示:海風里道路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作業,開標時僅由地○○所僱用之會計小姐庚○○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楊秦芬直接交由庚○○領回,請問盧威志所述實在否?又該工程是否係丁○○向楊界借牌圍標,並標得之工程?)盧威志所說屬實,惟楊秦芬應為 楊琴芬 才對,另丁○○與地○○十分熟悉,我知道丁○○曾經向地○○借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方
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⑥「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經緯營造、大禾土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之資料中,本工程開工報告係由非得標之廠商方圓營造所申報,竣工報告卻由得標之經緯營造公司申報,造成開工報告與竣工報告廠商不同,是因為地○○一人持有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經緯土木等多家廠商牌照,地○○長期以上述廠商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是上至鎮長玄○○,課長A○○,下至所有工務課承辦人均知悉,而地○○通常指派庚○○與公所人員洽辦業務,所以庚○○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非本工程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向本公所提出開工報告,我才會未以辨識方圓營造是否為本工程之得標廠商,造成非得標廠商申報開工報告錯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該開工報告確係我依地○○指示所填寫的,但開工報告上我係誤蓋方圓營造的大小章,而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因為清水鎮公所人員長期有與地○○接觸,知悉方圓營造及經緯營造牌照均係地○○在使用,因該件工程由地○○之經緯營造得標,故對開工報告未加以詳查,致生錯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之標單等工程投標資料,係由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⑦「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
工程(二)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開標時係由A○○課長主持,天○○也有參加開標作業並指導我製作開標紀錄,當時係由庚○○出面處理本工程之投標廠商洽發土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經過情形詳如前述海風里道路工程開標之情形」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二十五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二十五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道路工程(二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之洽發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月二十九日發包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⑧「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
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鰲峰里光明路等
路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主席丁○○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丁○○要求,由鰲峰里里長陪同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一百一十萬八千五百八十元後,丁○○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是由鎧駿土木負責人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中之洽發土木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⑨「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給吳厝里之回饋金,及代表會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丁○○、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⑩「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縣政府專案補助及代表會主席丁○○之建議案,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及代表會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⑪「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地○○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由丁○○自行安排蔡培溪施作本工程,我僅係依丁○○指定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是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經緯土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林宜姍比較清楚,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九十八萬四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九十八萬四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介發土木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介發土木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⑫「吳厝里○○○區○○○○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區○○
○○路面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指定用地○○持有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蔡培溪施作,
我僅係依丁○○指定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包、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區○○
○○路面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洽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曾經辦過吳厝里○○
○區○○○路面工程,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該二工程是我依丁○○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二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揚地區(包含楊厝、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以我就依吳主席之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有施作之必要後,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再由本人檢附吳主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天○○或盧威志辦理發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再由本人簽擬開工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驗收。該工程係丁○○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時他明確告訴我吳厝里○○○區○○○○路面要整修,以及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我就依丁○○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計成吳厝里○○○區○○○路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吳厝里○○○區○○○路面工程在我印象中是蔡培溪所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區○○○
○路面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區○○
○○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區○○○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區○○○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區○○○○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⑬「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橋頭里長 王清標 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E○○(即 蔡森田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
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三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由於依照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F○○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三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有關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驗收作業,皆係由地○○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⑭「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指定由地○○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且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後由地○○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是台電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因為本工程是屬台電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協○○○鎮○○里路面修護及改善工程』等五項工程之一,補助基金額共四百九十五萬元,本工程是由我擔任設計及承辦人,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是由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⑮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十四件工程均係由被告丁○○、蔡培溪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丁○○建議,由蔡培溪向H○○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
①「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指定大禾土木、鼎宜營造、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大禾土木、鼎宜營造、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並由洽基營造得標,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丁○○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乃以大禾土木、鼎宜營造及洽基土木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公所專員子○○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是我依丁○○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揚地區(包含楊厝、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以我就依吳主席之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
有施作之必要後,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再由本人檢附吳主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天○○,或盧威志辦理發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再由本人簽擬開工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驗收。該工程係丁○○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時他明確告訴我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我就依丁○○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計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我都有實地監工,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我確定係蔡培溪所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廠商洽基營造
公司、鼎宜營造公司及大禾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
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三月間,地○○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牌照參與工程投標,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地○○借用鼎宜營造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工程中鼎宜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由地○○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之製作,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等該工程開標後,地○○通知我經緯營造領回本公司的大小章及退還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開標時,我沒有到場,且本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地○○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一頁】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丁○○、蔡培溪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而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
①「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
溝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楊厝里里長戌○○至現場勘查,之後丁○○交代我依戌○○之意思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戌○○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戌○○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曾員負責施作,至於曾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丁○○指定由戌○○承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經驗及設計工程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二百萬元,合法利潤約百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丁○○、戌○○向H○○借牌虛偽比價,在無競標情形下,丁○○、戌○○約可獲得三十五萬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費為二百萬元,本件工程原係由G○○負責設計,並由我接辦本工程後續設計事宜,但在本工程設計之初,即由我與G○○共同處理本件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因當時正與G○○辦理業務交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及G○○,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楊厝里里長戌○○父子,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G○○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二百萬元,本工程後由丁○○、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戌○○父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戌○○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戌○○父子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戌○○父子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向我借牌的人,事
先會預先向我言明借牌的家數為一家、二家或三家廠商資料,而清水鎮公所也依借牌人向我洽借之家數寄相關工程投標資料,或通知本公司小姐至公所拿取相關工程投標資料,至於借牌人如何透過關係,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指定向我借用之特定三家廠商為同一工程之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要借牌人及清水鎮公所人員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被告酉○○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亦坦承確有施作「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語。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丁○○、戌○○、酉○○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戌○○、酉○○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5、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6、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勝隆、巳○○、B○○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跟鎮長玄○○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盧威志、蔡佩樺、黃○○、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二)巳○○部分(詳如附表貳)
1、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部分:
①「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壬○○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該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巳○○建議後設計施作。鎮民代表巳○○建議後設計施作○○○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設計、施工、驗收,我係與巳○○、壬○○兩位代表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壬○○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壬○○、巳○○與前述得標廠商方圓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壬○○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 楊振該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陳述:「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 楊借華 指定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壬○○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有何意見?)宇○○所述實在,但本工程是地○○交給我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五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之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經緯土木標單等資料,係地○○及D○○二人以口頭指示我填寫內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大禾土木標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方圓營造標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⑼被告壬○○雖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我向地○○拿工
程來做,地○○說我要給他多少牌照稅及發票,我就給他。因為是以地○○名義標到的工程,所指的牌照稅就將稅捐機關要將他課徵的稅給他。我說的牌照稅就是營利稅,我給他百分之四,另外發票我也開給他。除此外沒有給他其他錢,我總共給地○○百分之四的錢,至於發票部分就是工程款多少我就要開發票給營造商,營造商再開給公所。地○○部分我有向材料商叫材料,材料商開發票給我後,我轉給地○○,我沒有開發票。地○○再開發票給公所,地○○開發票給公所部分營業稅百分之五我給地○○」等語。然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業已明確證述是借牌給被告壬○○等語,此部分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且若係被告壬○○向地○○轉包工程,自應由被告壬○○開立發票給地○○,何以被告壬○○並未開立發票給地○○,卻將材料商的發票轉給地○○,並給付地○○百分之四的營業稅,此不僅與常理有違,且與證人地○○證述借牌情節迥異,足認被告壬○○辯詞實係卸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⑽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
勝隆、巳○○、B○○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跟鎮長玄○○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蔡麗櫻、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確係由被告巳○○、壬○○與被告玄○○達成
協議後,由被告壬○○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巳○○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①○○○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巳○○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該工程原由清水鎮公所約僱人員G○○(已離職)負責設計及承辦,但當時他因業務繁忙,要求我幫他負責該工程設計部分業務,我基於同事情誼而同意協助辦理,該工程係依據清水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巳○○所提之小型工程建議書,我當時因箱涵工程較為專業,非我熟悉之工程,故簽請上級委由工程顧問公司,後委由龍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設計該工程及監造,設計書完成後,我即完成設計業務,簽請辦理發包,發包後將該工程即交由G○○接辦,未再過問該工程,有關該工程之監工均由他負責。本工程之設計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為一百萬元,即依據巳○○所提供之建議書所列之金額。由於在辦妥設計後,我即將該工程業務交給G○○辦理,故該工程後究係由何家廠商得標及何人施作,我不清楚,要問G○○才知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六五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建議案辦理,因本項工程時效急迫,故由建設課張明昌簽呈交由委外設計,經清水鎮公所鎮長玄○○核准後,本件工程係公所委外設計、監造,由巳○○、本人、蔡培溪、農民及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至現場勘查,然後交由龍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設計,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後,檢還本公所後,由公所辦理招商比價事宜,該工程招標係由蔡培溪、巳○○找地○○借牌圍標,後來由方圓營造得標,得標後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蔡培溪平日私下均稱呼巳○○為「叔叔」或「副座」,且平日交往密切而選舉時蔡培溪均會主動幫忙,所以蔡培溪所爭取的工程大多透過巳○○在公所內以提案方式取得施作工程機會○○○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巳○○指定由蔡培溪承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經驗及設計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一百萬元,合法利潤約百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巳○○、蔡培溪向地○○借牌虛偽比價,在無競標情形下,巳○○、蔡培溪約可獲得二十萬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標單是我填寫的」【詳九十一年度偵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何人建議以無法從卷證中得知,本工程由介發土木、經緯營造及東易營造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包、經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事宜,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
面改善工程是由我向地○○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二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鎮○○○○○里○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是由我向地○○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二七頁】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大禾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牌照參加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⑥「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經緯土木、洽發土木、方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經緯土木、洽發土木、方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巳○○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故由巳○○或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巳○○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後,巳○○再依我所誒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之後由巳○○安排地○○所持有之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之牌照,作為比價廠商,本工程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上巳○○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
修工程簽辦招標及代為決行之詳情為,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由工務課承辦人天○○簽擬工程費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工作費六十五萬九千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知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A○○核章後,陳由我於七月十三日代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我未參與開標作業」;「當天應係鎮長玄○○及主任秘書宇○○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為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
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⑦「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
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回饋金,係鎮長玄○○直接指示交辦,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向清水鎮長玄○○爭取,並指定給蔡培溪施作之小型工程建議案(工程款係台電補助款),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及蔡培溪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照執照,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⑧「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
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因巳○○並無牌照亦無從事營造業,依玄○○所示,就配合巳○○之意見辦理,當時也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陳,經A○○核章後由我依巳○○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介發土木、宏栓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與玄○○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宏栓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惟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於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庚○○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臨江里托兒所旁
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或副主席巳○○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故由巳○○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巳○○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三十七萬七千三百元後,巳○○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但實際上巳○○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丑○○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宏栓土木之牌照,係
借由地○○使用,至於地○○如何借用我公司之牌照參與工程投標,我均不清楚,同時我亦未向地○○收取任何借牌費用。我未曾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參與清水鎮公所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招標事宜。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資料中宏栓土木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經我詳視貴站提示之資料,工程標單等資料,不是我或我公司人員所填寫,也並非我或我公司人員所郵寄,本公司除我本人外並未聘用其他任何員工。宏栓土木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應是地○○以我的名義所購買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六五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問:據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站陳述,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於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等三家廠商執照圍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庚○○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有何意見?)盧威志所說屬實,但本工程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圍標,係借牌人蔡培溪之意思,當時我僅係陪同蔡培溪到公所協助處理,而我幫蔡培溪處理本件工程是依地○○之指示,故本件係蔡培溪要求宇○○指定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
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證人A○○雖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丁○○、巳○○、B○○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跟鎮長玄○○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G○○、黃○○、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⑩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八件工程係由被告巳○○、蔡培溪與被告玄○○達
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三)未○、申○○部分(詳如附表叁)
1、未○、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①「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是由地○○向縣政府爭取之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內十二項工程之補助經費,由地○○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我僅依地○○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的經費,係縣議員地○○向縣政府爭取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內十二項工程之補助經費,由地○○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田寮里長 王振竹 口頭提出之建議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王振竹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申○○,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被告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
件訊問時供稱:「是我借給申○○,他說要借我的牌去標,我也幫他借東易的牌,是借牌不是轉包」等語。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
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吳秋霖(已逝)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也是我母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該件工程地○○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至於地○○如何與清水鎮公所接洽招標事宜詳情,因我並未參與,故不知其詳情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中之東易營造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未○、申○○與被告玄○○達成協議
後,由被告未○、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未○建議,由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①「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確認本工程係清
水鎮民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依玄○○與清水鎮民代表之間的協議,需由小型工程分配款之建議人自行施作或由建議人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即指定由未○自行施作,故當時由未○陪同至本工程現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未○依例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天○○依未○意思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簽由課長A○○及我核章後,由鎮長玄○○確認同意,故本工程該標結果即由未○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未○自行與出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自行決定要以何家廠商名義得標,本工程係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未○及他兒子申○○(綽號「 阿鑫 仔」)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
年十月七日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建議案,故當時由未○陪同本課承辦人員黃○○至本工程現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未○與玄○○協議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天○○依未○及玄○○意思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簽由我即主任秘書宇○○核章後,由鎮長玄○○確認同意,故本工程即由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投標比價廠商,並由未○自行與出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地○○決定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人員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七四頁】。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料南
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路面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一百萬元是由未○告訴我,本件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及監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時,未○及課長A○○要求我會同未○,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未○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萬元,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未○之兒子申○○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程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未○建議之小型工程非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未○之兒子申○○實際施作本工程,至於未○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人洽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
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
八O巷二三之二號‧‧‧該工程中有關東易營造的標單資料,及方圓營造得標後的竣工報告等資料,是我填寫的。我並非東易營造之員工,會填寫東易營造公司投標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標單資料,因為是清水鎮民代表未○向鎮公所爭取建議的,因此在公所同意發包後,未○即向地○○借牌要參與投標,之後地○○即指示我依未○之要求填寫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至於該工程標單是如何取得,因時間久遠,我已記不清楚。此外地○○指示我先墊付十萬元,並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購買東易營造的押標金,等該工程開標後,因東易營造未得標,所以該押標金存回我在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的帳戶內,做為返還我墊付十萬元押標金之款項。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實際上,據我所知,未○之子綽號「包子」‧‧‧地○○借牌投標,雖然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是由綽號包子施作‧‧‧。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有關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未○兒子「包子」出面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詳細情形我並不清楚,至於該工程請款部分,則是該工程完工後由我開立方圓營造的發票後,是由何人送至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我已記不清楚。未○兒子綽號包子,既非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實際得標人,亦非方圓營造之員工,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會同意綽號包子出面辦理該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事宜,是因為該工程是未○爭取的,也是由包子實際施作及辦理驗收,因此清水鎮公所才會同意包子向公所辦理請款,並在包子領回該工程之工程款公庫支票,交給D○○存入方圓營造帳戶內後,再扣除相關借牌費用後將餘款交給包子」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六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
八年十月七日發八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本工程之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投標資料係由我填寫。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標單上之投標金額,係地○○指示我填寫,該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未○之子(綽號:包子)向地○○借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東易營造之牌照投標,而有關標單之書寫、郵寄及開標後由方圓營造得標之契約書,亦是由地○○要我和庚○○幫『包子』處理,工程施作期間均係由『包子』自行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接洽。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而清水鎮公所人員同意由『包子』施作,據我所知,可能該工程是由『包子』的母親鎮民代表未○所爭取的,所以公所人員雖然知道『包子』並非方圓營造,且實際施作該工程,公所人員才會沒有意見,本工程在辦理驗收時,也是由『包子』陪同驗收,而方圓營造並無派員會同驗收。清水鎮公所人員知悉本工程有借牌圍標之情形,因為『包子』係徵得地○○同意出借前述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東易營造牌照參與投標,『包子』或地○○會知會公所人員知悉要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東易營造公司三家牌照投標,至於公所人員如何簽辦相關發包作業,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六五頁】。
②「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未○建議的,並由未○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渠子申○○施作,我僅係依未○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未○建議的,並由未○與玄○○談好,由陳僅向地○○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實際由未○之子申○○施作,我僅係依陳僅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資料,由鎮民代表未○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未○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九十九萬七千元後,未○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未○建議施作,有關未○之工程建議案都是由她兒子申○○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經緯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
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係代表未○建議,由未○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未○、申○○母子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係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陳僅向地○○或H○○借用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營造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未○、申○○母子負責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在八十九年八月間,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發包作業係我辦理,由鎮民代表未○建議,因未○之兒子申○○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乃向地○○借用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執照,該工程之三家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是未○係在發包前所指定,當時我不願意自行勾選比價廠商,未○乃要求我至主秘宇○○處,在主秘宇○○之指示下,依未○之意思勾選上述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在開標時係由子○○代理主持開標,開標時亦由庚○○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審查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投標資料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時,可輕易發現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聯絡電話同為○四─00000000─八,故可辨識出本工程有圍標之嫌,因為本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投標廠商都是未○指定的,另庚○○長期以來即經常持上述三家廠商資料投標,所以我仍予以審查通過」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未○建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未○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際係由未○的兒子(僅知名叫阿鑫)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未○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⑺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未○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鎮長玄○○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未○建議,由未○指定廠商比價,工程則由渠子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
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陳僅向地○○或H○○借用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未○、申○○母子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未○建議,因未○之兒子申○○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乃以地○○持有之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洽發土木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
面等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四十一萬五千元,在工程設計時,未○及課長A○○要求我會同未○,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未○之兒子申○○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程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未○建議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未○之兒子申○○實際施作本工程,至於未○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人洽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綜上所述,以上四件工程,均係由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申
○○向地○○借牌,特內定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申○○負責施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雖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被告未○並未於田寮里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0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里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整修工程有拿公文去找過伊,伊亦不知道前開工程是由誰指定比價廠商等語,然顯與其個人前開證詞歧異。且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是申○○向伊借牌,並不是向伊要工程做,伊有向伊收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等語;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更明確證稱:「我能確認壬○○、未○(申○○)、卯○○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顯見證人宇○○於本院審
理時更異前詞,無非係為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被告未○、申○○之飾詞,不足採信。
(四)C○○、癸○○部分(詳如附表肆)C○○建議,由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①「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所以由C○○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C○○之夫癸○○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如前所述,本工程係由C○○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遴選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至於係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
岸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C○○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C○○叫地○○圍標所標得之工程,而該工程實際係由地○○負責鳩工施作,本工程是由我負責監驗,係由地○○之工地主任 楊賜奎 帶我去工地驗收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C○○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C○○之先生癸○○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癸○○本身沒有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癸○○、C○○夫婦會同我辦理測量,我即依癸○○、C○○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理工程設計,至於癸○○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際係由癸○○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建議『臨江里排
水護岸工程』雖係由我太太C○○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地○○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提示: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方圓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地○○借用他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牌照施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而地○○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該工程款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匯四十七萬八千二百六十四元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匯五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款項,是否正確?)均正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
⑺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牌水護岸工程
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竣工報告,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月十五日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工程資料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指示我填寫的。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係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開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基土木包工業等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係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指定用地○○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渠夫癸○○施作,我僅係依C○○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與玄○○談好,由C○○向地○○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則由渠夫癸○○實際施作,我僅係依C○○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是由我負責發包,是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辦理發包。我是簽擬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五五七頁】。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C○○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C○○之先生癸○○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癸○○本身沒有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癸○○、C○○夫婦會同我辦理測量,我及依照癸○○、C○○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理工程設計,至於癸○○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際係由癸○○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
水溝改善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C○○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地○○借用大禾土木、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我向地○○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提示: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地○○借用他所持用之經緯營造牌照施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六十八萬五千元,而地○○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該工程款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匯三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款項,是否正確﹖)均正確,其中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僅匯三十萬元,但地○○在扣除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的借牌費後,剩餘部分以現金交給我」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
⑺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⑽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③「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
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C○○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指定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工程施作則由渠夫癸○○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
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與玄○○談好遴選經緯土木、鼎宜營造、中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土木得標,該工程應是由C○○丈夫癸○○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被告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鎮民代表C○○建議,並由經緯土木包工業、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中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
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C○○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C○○係先到課長A○○辦公處洽談工程建議案事宜,隨後C○○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表示此工程建議案已與課長A○○談妥,要我安排時間與她至現常會勘測量,我乃安排時間與C○○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當天亦有C○○的夫婿癸○○陪同,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係由我負責監工,雖然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不過該工程施作時均係由C○○的夫婿癸○○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癸○○,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我係依契約書通知經緯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當時係由地○○所有公司員工庚○○前來鎮公所與我辦理請款事宜。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工程,既由地○○所有之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卻由癸○○實際施作,顯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情事,我記得我在接任工務○○○鎮○村里道路工程設計、監工及會同驗收、決算等業務之初,課長A○○曾告訴我『人家怎麼做,你就跟著做就好了,一切依往例辦理』,後來我承辦業務後發現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行為時,曾請教同課室之同仁應如何處理,他們告訴我,一切依往例辦理,就是只認章(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章)而不認人,當時我考慮到若我不聽課長A○○的指示依往例辦理,我將會被解聘,因此雖然我曾發現得標廠商有將工程轉包及違反契約書之行為,但我並不敢向課長A○○反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
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C○○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地○○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我向地○○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含營業稅百分之五)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⑺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
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三月間,地○○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參與工程投標,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地○○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件工程中鼎宜營造公司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由地○○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之製作,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等該工程開標後,地○○通知我到經緯營造公司領回本公司之大小章及退還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六日開標時,我沒有到場,且本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地○○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一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⑼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中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⑽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觀諸被告癸○○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地○○給你這
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核與同案的借牌情節相符;且證人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癸○○向其借牌等語;證人D○○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被告地○○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牌業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癸○○確實曾經向地○○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如有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癸○○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借牌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顯然前開證人證述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等情節,並非虛構,堪予採信。
⑤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C○○並未於臨江
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攜帶建議書來找伊,並要伊將前開工程交給被告癸○○施作,伊亦未同意被告C○○自行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等語,然此顯與證人宇○○、A○○、地○○等人前開證述情節迥異,應係玄○○規避個人刑責的辯詞,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以上三件之工程,均係由被告C○○與玄○○協議,將該三件工程
交予被告癸○○施作,經玄○○同意並要被告C○○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再由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工程完竣後,給付地○○借牌管理費等費用,堪予認定。
(五)癸○○部分(詳如附表伍)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部分:
①「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
⑴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訊問時陳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癸○○所借的」等語。
⑵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地○○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地○○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⑶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地○○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地○○與鎮長玄○○達成協議,遴選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由地○○指定之廠商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改善
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包工業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及竣工報告;該工程之標單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工程押標金都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C○○之夫癸○○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是指定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癸○○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需要處理,則癸○○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
四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癸○○向我借牌,我有向H○○借牌」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被告癸○○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地○○給你這些工
作,費用如何計算?)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核與同案的借牌情節相符;且證人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癸○○向其借牌等語;證人D○○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被告地○○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牌業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癸○○確實曾經向地○○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如有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癸○○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借牌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顯然前開證人證述協議、借牌、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等情節,並非虛構,堪予採信。
④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癸○○並未於前開
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表示有意施作該工程等語,然此顯與證人宇○○、A○○、地○○、D○○等人證述情節迥異,應係自我規避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二件工程係由被告癸○○與玄○○達成協議後,由
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六)I○○部分(詳如附表陸)I○○建議,而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①「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由I○○與玄○○談好(達成協議),由I○○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⑵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I○○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I○○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萬四千一百元後,I○○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I○○建議施作,所以依過去慣例,有關I○○之工程見議案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⑶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前水溝整修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前水溝整修工程之押標金,係由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且由I○○交給地○○施作,我僅係依I○○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
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I○○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I○○建議,當時I○○之服務處與地○○之服務處正好在同一辦公處所,所以I○○就找地○○來以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圍標,開標當日係由A○○課長主持,由我代理天○○紀錄,當時我係依天○○指導我的模式辦理開標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I○○之小型工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I○○自行指定經緯營造相關人員配合勘查,因 鄭員 當時之代表服務處係與地○○成立聯合服務處,故本工程鄭員指定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承作,本工程係楊榮芳在現場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
善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一月十一日發包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工程投標資料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③「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指定用地○○持有之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地○○施作,我僅係依I○○指定之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與玄○○談好,I○○向地○○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本工程由何人施作要問黃○○較清楚,我僅係依I○○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I○○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I○○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後,I○○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I○○建議施作,所以依慣例,有關I○○之工程建議案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並未與被告I○○協
議依照慣例由被告I○○指定特定廠商作為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比價廠商並交由被告I○○指定之特定廠商承包施作,亦無以口頭方式具體指示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發包承辦人天○○、盧威志等將前開三件工程交由被告I○○或其指定特定廠商承包施作等語,然此顯與宇○○、A○○、盧威志、黃○○、G○○等人相符之證詞迥異,顯係規避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I○○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I○○交由地○○實際負責施作,應堪認定。
(七)卯○○部分(詳如附表柒)卯○○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柒):
①「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並由卯○○指定用地○○持有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卯○○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並由卯○○與玄○○談好,由卯○○向地○○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黃○○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卯○○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是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出建議案,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元,卯○○以電話要我前去現場測量,並據以設計本件工程,但因我同事G○○已事先前往現場測量完畢,並將測量結果執交與我,要我據以設計本件工程,我因對於G○○測量之結果不具信心,乃再自行前往現場重測,並據以估算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零九百元,我乃將上述金額告知卯○○,卯○○即依據我告訴他的金額填寫九十五萬元於工程建議書內,並交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交給我據以簽辦及設計本工程,本件工程係由蔡培溪實際施作,工程施工期間我均聯絡蔡培溪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雖然本件工程實際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公司,但我知道蔡培溪係向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地○○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並得標本工程,故我均是告知蔡培溪由渠自行聯絡經緯公司周小姐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至於蔡培溪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能確認壬○○、未
○(申○○)、卯○○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十一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卯○○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卯○○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八)甲○○部分(詳如附表捌)甲○○建議,由甲○○向H○○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①「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
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甲○○自行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頂
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甲○○指定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由洽發土木得標,由於甲○○本身有從事營造業,因此本件工程應係由甲○○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
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洽發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在辦理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
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均是我公司會計小姐所填製,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購買情形,我已記不清楚。我可以確定本工程不是我實際施作,而清水鎮民代表甲○○曾數次向我同時借用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等三家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同一工程,至於甲○○向我借牌是否即為投標本項工程,我則不清楚,因不是我施作之工程,均非由我或我公司之工地人員陪同驗收,因此,實際向我借牌標得本工程之業者,可以向該工程之驗收人員查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②「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
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甲○○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
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與玄○○談好,由甲○○...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工程實際由甲○○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
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何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為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的兒子(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
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係由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③「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
路改善工程係代表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承辦人天○○即依甲○○之意思,簽註以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經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通過後,由鎮長玄○○批定,本工程係由甲○○負責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
路改善工程係由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而由甲○○負責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
概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的兒子(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洽發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
農路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且押標金是我公司小姐 蔡宜君 (目前已經離職)出面購買的,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可能是清水鎮民代表甲○○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⑷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甲○○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甲○○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九)壬○○部分(詳如附表玖)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牌,而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
①「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係由B○○或壬○○代表建議的,並由壬○○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應係由壬○○施作,或B○○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由那位代表建議,本工程係由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
坎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壬○○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壬○○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壬○○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林員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是其借牌給壬○○的」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押標金支票,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
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應係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亦係由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
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我不清楚係何人建議之工程,但亦係由地○○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時證稱:「是壬○○承包的,是我借牌他們的」等語。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③「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但是由壬○○自定廠商比價,並自行負責施作,當時壬○○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由代表卯○○建議的,但是由壬○○與玄○○談好(達成協議)遴選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本工程雖由經緯營造得標,但實際係由壬○○自行負責施作,當時壬○○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經我檢視確認該件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卯○○建議的。是由我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簽擬發包,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發包。我是簽擬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我不負責監工,所以不知道該件工程是由何人施作,該工程是由庚○○與我洽辦相關行政業務。施工中之照片三幀,日期為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該工程是未發包先施作,其餘我都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五五七頁】。
⑷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一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壬○○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壬○○借用經緯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壬○○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之押標金,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⑻雖證人黃○○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是在開工的時候,看到北寧
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的現場在開挖,並非在測量時看到的,是調查員誤會伊的意思。伊在調查站沒有說該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被告壬○○即自行鳩工,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的話,是調查員自行寫的等語。然此顯與被告壬○○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亦坦承:「(問:據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陳述:「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一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壬○○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壬○○借用經緯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壬○○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有何意見?)黃○○所說實在」等情【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五五頁】及證人黃○○自己前開證詞歧異。而證人黃○○於調查站證述的文字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指開工的時候去看,該工程已經在開挖等文字內容完全不同,且前後有關發現工程業已進行的時間點及工程進度亦截然不同,以證人黃○○前開證述內容如此明確,實難想像調查員會有誤會其意思之可能性。而證人黃○○既表示是調查員自己撰寫筆錄內容,其卻又於筆錄簽名表示是自己的陳述內容,此又適足啟人疑竇。而調查員若係自行杜撰前開情節,何以被告壬○○卻又表示證人黃○○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顯然,證人黃○○本次到庭作證,係受到相當承重的壓力,相較於其在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尚未受到外界的壓力,較能自由陳述以觀,自以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堪予採信。
④「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所以由壬○○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那位代表建議,本工程由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之小型工程,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壬○○自行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壬○○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壬○○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壬○○本
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執照,故乃由林員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之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係由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⑤「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屬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玄○○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之經費,玄○○交給代表壬○○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玄○○向台灣電力公司爭取之經費,由經緯營造、東易營造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⑶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中之東易營造公司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⑸證人D○○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
護等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⑥○○○區○○○巷○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區○○○巷○路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
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二十六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路面長度與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司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辦理發包,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本工程係壬○○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壬○○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問○○○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並由壬○○自行鳩工施作,為何有關工程之刊工、竣工、驗收、結算,你卻與經緯營造公司周小姐聯絡?)是因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玄○○擔任清水鎮長以後,即加入清水鎮優良廠商名單內,本工務課同事都知道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地○○所實際經營,且該公司之電話○四─00000000─八與經緯營造公司電話相同,故我知道壬○○借用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牌照得標承攬本件工程,乃以電話聯絡經緯營造公司周小姐來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驗收、結算等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⑵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區○○○巷○路
面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⑷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二七頁】。⑦「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工程並由壬○○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實際施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工程並由壬○○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壬○○實際施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建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壬○○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際上亦係由壬○○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壬○○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⑧「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亦係由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由代表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本工程實際應係由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⑶證人 張金棟 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由清水鎮民代表壬○○建議施作,承辦人原為盧威志,我係在八十九年八月底接辦該案,該案係委託 楊勝元 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我接辦該案件後因當地居民反應設計不當,我乃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簽擬變更設計案,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依據我簽擬變更設計內容完成變更設計,因監造係由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施工期間我不知何人實際施承作,但到公所與我洽辦該工程文書業務都是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我在會同驗收時僅有壬○○陪同公所人員在工地現場,應係壬○○實際負責施作本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四頁】。
⑷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
工程,我係將蓋好章之空白建議書交由F○○轉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故我不知道鎮公所承辦人員是如何處理我的空白建議書」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一三頁】。
⑸證人H○○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
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⑨「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
建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及 王玉蘭 聯合建議的,但從工程施作地點是高美里,為壬○○選區來看,該工程應是壬○○建議並有意施作之建議案,當時玄○○不在,盧威志又是代理天○○(受訓),所以是由壬○○及盧威志意見溝通後遴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參加比價,經課長A○○核章後由我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二二頁】;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壬○
○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
程由壬○○與玄○○談好,由壬○○..向地○○或H○○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方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應係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
建工程確係我承辦之第一件工程發包作業。該件工程發包作業,我因不熟悉業務,乃完全依照承辦人天○○所指導之模式,依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代表壬○○所告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指定廠商,據以簽陳課長A○○、主任秘書宇○○核准,據以辦理發包作業;惟我事後認為圈選廠商係鎮長的權限,我怕事後若工程品質不佳或出現問題,我將要負法律責任,故我乃改以製作出全部領有出入證之一百零三家廠商全部列表,提供鎮長圈選三家廠商進行工程比價。但事後鎮長玄○○曾針對我改變圈選廠商之模式,叫我到渠辦公桌前向我指責為何不依照天○○所交接之圈選廠商模式辦理,我當場向渠表示,圈選廠商係鎮長之權限,我不願意越權處理,但鎮長仍強烈要求我改回原來天○○之辦理模式,但我拒絕鎮長之要求,乃自行返回辦耕處所,故此後我依前揭一百零三家廠商供首長圈選三家廠商之模式辦理發包作業,若鎮長不願意圈選指定之廠商,我即將該工程案予以擱置,嗣後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代表或該工程配合款之縣議員,均會透過課長A○○或親自向我索取該擱置之工程卷,自行找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圈選指定三家廠商,並於圈選用印後交由我續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原來的建議就
是要新建高美里涼亭,我並不知道清水鎮公所會將該涼亭工程拆分為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工程費為一百萬元)及高美里涼旁整建工程(工程費為九十三萬五千元),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規定,我只是將蓋好章之空白建議書交由F○○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辦理,我並不清楚為何鎮公所的承辦人會將我的建議書改為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一三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
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⑩以上九件工程,均係被告壬○○所施作,且其須支付營業稅百分之五,牌照管
理費用百分之四與地○○,業據被告壬○○於偵查陳述在卷,而地○○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以上九件均係由壬○○向其借牌施作的,他們要付我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費用,我先提領扣除這百分之九後餘款再交還給他們」等語;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壬○○確有向伊借牌投標前開工程,伊均同時借三張牌給被告壬○○,而東易、洽基、洽發、大禾是伊向H○○借牌轉借給他的,壬○○在完工的時候必須付借牌費,伊會先行扣除借牌費和營業稅,再把款項退給他。而抽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就是伊借牌給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伊有請公司小姐幫壬○○填標單,但所有金額都是由壬○○自己決定」等語,自堪信為真實。
⑪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壬○○並未於前開
工程發包前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壬○○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鎮公所指定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壬○○並未在伊擔任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時,就前開工程發包前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壬○○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鎮公所指定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然均與渠等調查站證述之詞及證人盧威志、蔡麗櫻、黃○○、地○○證述情節迥異,顯係事後推諉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⑫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壬○○與玄○○達成協後,由被告壬
○○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B○○部分(詳如附表拾)
1、B○○建議,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①「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
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B○○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照 朝琴 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
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與玄○○談好(達成協議),由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等語。⑷證人蔡麗櫻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我在辦理四件工程監工時『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及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雖然四件工程得標廠商不同,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
駁坎整修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我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公司,雖有投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且部分投標資料係由本公司小姐所填寫,但本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本工程之相關發包、承作事宜,至於係何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頭標本工程,我已記憶不清」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②「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
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二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二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六家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該六家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三七八頁】。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西里高美燈
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
、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③「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四四頁】。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本件工程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由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辦理驗收時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東里護岸路
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地○○,由地○○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八頁】。
④觀諸被告B○○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起
訴書附表編號二七、一○三、一○四,都是我建議的,但是不知道何人施作的」等語;證人林永芳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證人E○○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我只是跟林永芳作板模的,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都是我作板模的,但是有的是跟林永芳,有的是跟地○○,不能確定」等語;被告H○○證稱:「如果是我們的牌,我就會說是我們小姐寫的,三個牌是我們的」等語(以上均見原審九十三年三月廿三日筆錄),是就上以供述及證述相互比對,顯見以上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B○○、林永芳與玄○○謀議指定比價廠商。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林永芳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B○○建議,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①「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
工程是由鎮民代表B○○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介發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廠商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係代表B○○建議,由B○○與玄○○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弘土木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當時係由庚○○代表介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前來公所參與投標,開標當日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均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地○○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五六頁】。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北里農路整
修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之五及百分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證人林永芳於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是我做的等語。證人E○○證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幫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一五這件我是代工的而已,我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但也有替地○○作等語。
③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一)戊○○○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1、戊○○○建議,交給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①「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由戊○○○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戊○○○交給地○○施作,我僅係依戊○○○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周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由戊○○○與鎮長玄○○達成協議,由戊○○○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亦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係地○○之胞弟)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中,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二月七日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交由地○○指定方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且處理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交由地○○指定方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至於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由鎮民代表王玉蘭建議的,是由課長
A○○依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鎧駿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交由地○○以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
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戊○○○建議,但因戊○○○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F○○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庚○○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十二
巷一弄逼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包工業然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
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沒有親自前往參加開標。」、「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地○○,由地○○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鎧駿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
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戊○○○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決行勾選榮泰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當然我業是依王玉蘭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該三家廠商」;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戊○○○建議,並由戊○○○交由地○○指定榮泰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並由地○○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
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戊○○○建議,並由戊○○○與玄○○談好遴選榮泰土木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應係地○○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
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戊○○○建議,但因戊○○○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榮泰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開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
巷六之二十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戊○○○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到他的辦公處,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鎮民代表戊○○○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
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地○○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六頁】。
⑹證人劉福榮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
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榮泰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但我們公司並沒有投標上開工程,我記得有一次在清水鎮公所與地○○會面時,地○○曾向我表示,要借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當時我以為地○○係開玩笑的,我也隨性答應,不料,後來經緯營造公司小姐(姓名已不記得)在鎮公所碰面時有向我表示地○○要借用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並要我先行購買押標金支票,事後該小姐即至我住所向我拿取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及押標金支票,故我確認本土木包工業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榮泰土木包工業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該件工程押標金支票是以我名義購買,但詳細購買情形因已很久,印象中我有時會為認識之投標廠商購買押標金支票,而地○○的公司,在向我借牌比價時,也會要我提供押標金,但該件工程是否為我自行購買,我已記不清楚。沒有施作本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一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榮泰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戊○○○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交由地○○實際負責施作無訛。
(十二)戌○○、酉○○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戌○○建議,由酉○○向H○○借牌,而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
①「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鎮長玄○○答應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戌○○自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
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係由楊厝里里長戌○○之建議案,本工程係鎮長玄○○與戌○○里長達成協議指定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洽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洽基營造得標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戌○○自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我辦理設計事宜無誤,本件工程係因垃圾場設在海風里,故公所每年編列四百萬元經費補助大揚區工程建設,而該四百萬元補助款,清水鎮長玄○○依慣例交由該四里里長自行處理,因此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自行提出施作位置、內容,經由我依戌○○之意思製作工程預算書後,由戌○○自行借牌比價,至於戌○○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不清楚,本工程在我監工期間,確實係由戌○○施作,有關工程業務也是由戌○○與我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之投標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係楊厝里長戌○○的兒子酉○○向我借用的。酉○○知悉我手中持有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牌照,故出面向我洽借三家廠商資料,但渠未告知我係要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何種工程,事後清水鎮公所即分別寄出三份標單予我所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至於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投標本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僱用之小姐代為製作,工程押標金購買情形我則記憶不清,但通常我會代借牌人出押標金,有時借牌人亦會自己支出購買,本工程開標後係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故有關與清水鎮公所之業務往來,均是由本公司之小姐代酉○○出面處理,而工程則由酉○○實際施作,迄本工程竣工時再由本公司小姐代為申報竣工,至於工程之現場驗收則由酉○○自行與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請款則亦由本公司小姐代辦,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作為借牌費用。因我持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在清水鎮公所有辦理廠商登記,所以酉○○自己或透過他人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為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②「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
方道路回饋等工程該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係鎮長玄○○向國防部爭取之經費,玄○○指示由東山、海風、吳厝、楊厝等里里長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
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建議的,並由戌○○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並由戌○○指定之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由東易營造得標施作,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佩樺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
道路回饋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九十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戌○○父子,先到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依據給該里之回饋金一百萬元以內為限,設計為總價九十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父子以東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戌○○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戌○○父子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戌○○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
方道路回饋工程係由楊厝里長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清水鎮公所尚未寄
發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我所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酉○○即告知我要以我所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事後清水鎮公所確實依酉○○之意思,分別寄出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至於酉○○係自行或透過他人疏通清水鎮公所人員圈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至於本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契約則由本公司小姐與清水鎮公所人員簽訂,工程則係由酉○○負責施作,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作為借牌費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③「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係由楊厝里長戌○○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鎮長玄○○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係由戌○○指定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我係依照戌○○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係由楊厝里長戌○○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鎮長玄○○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係由戌○○遴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係依照戌○○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經費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用於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之餘款十三萬七千四百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十三萬七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戌○○父子先到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依十三萬七千四百元以內,設計為總價十三萬七千元。本工程後由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父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程實際係由戌○○父子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戌○○父子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課長A○○即已指定要由戌○○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
程有關廠商大禾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但我可以確定,該工程係他人向我借牌參與投標,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但至於是何人向我借牌投標,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④雖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地○○那
裡拿來做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陳述內容以觀,得標者均非地○○所屬的公司,苟被告酉○○確係向地○○借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然存在地○○與被告酉○○。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H○○收取,而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H○○公司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其沒有關係,酉○○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足證前開工程內定比價者應存在於戌○○、酉○○與玄○○間,並由酉○○向H○○借牌無訛。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酉○○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戌○○、酉○○向地○○、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
①「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②「海風農路改善工程」、③「第十公墓排水溝
環境改善工程」、④「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⑤「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⑥「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⑦「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⑧「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⑨「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⑩「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⑪「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⑫「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⑬「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檔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 黃顯洲 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指定由地○○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十三件工程在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天○○,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結果,本十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地○○交由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 楊華 華持用其所有之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為比價廠商。本十三件工程在發包前經常看到庚○○與黃名煜接觸,因此參與比價之廠商應係庚○○告知天○○後,由天○○依庚○○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我、秘書楊紫勝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結果本十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至於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
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我負責辦理發包,且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均係我勾選給課長A○○、秘書楊紫勝、主秘宇○○逐級審核後,經由鎮長玄○○批定核可。我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分別勾選,我圈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投標廠商」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三二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
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本公司確實有投標上述十三件之部分工程,該等工程投標,均係我指示本公司D○○小姐等人協助處理,工程係由我經營之經緯公司得標,至於投標之經過詳情,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五二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戌○○向我公司借牌照部分,其投標工程價款均係由戌○○決定,我係依戌○○之請託請小姐填寫標單投標,並代辦相關承作、請款事宜...,前述十三件工程係戌○○主動向我借牌,至於戌○○如何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洽商遴選殷實廠商及比價事宜,我並不清楚,要問戌○○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三頁】;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我所持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尚未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前述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前,戌○○即向我表示要借用前述四家廠商之牌照投標該十三件工程,經我同意後,事後清水鎮公所確依戌○○向我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為該十件工程之比價廠商。」、「戌○○在向我借用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資料時,即向我表示他已經向H○○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作為投標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他並要我在接獲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後,派我公司小姐直接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拿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之前述工程投標資料,事後在我持用之四家廠商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時,我公司小姐即依我指示,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取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之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有關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之填寫、押標金之購買、投標資料之郵寄都是本公司代為處理,開標後得標工程之合約書,也是由本公司之庚○○、D○○出面與公所人員辦理。」、「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均由戌○○出面和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自行接洽的,我並未出面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給予戌○○方便。」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一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
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的開工報告及工程合約書是我填寫的;海風農路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土木包工業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部分,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的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開工報告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的開工報告;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及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問:前述十三件工程之合約書你是如何與清水鎮公所訂定?)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是我出面向清水鎮公所天○○拿取,十三件工程之合約書由我、D○○填寫,製作完成後,則由我分數次悉數交由天○○核對,天○○長久以來即知悉我是代表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所以才會一次將分別由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得標之工程合約書交由我攜回處理,並在我填寫完前述工程合約書後送回公所審查時,天○○均沒有意見。」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五九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楊厝里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負責實際施作,而該十三件工程投標前也是由戌○○向地○○借經緯營造公司牌參與投標,並非地○○負責實際施作。」、「(問:你前述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向地○○借牌承做前述十三件工程之經過情形為何?)由於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並非登記之營造廠商,無法參與工程投標,但因戌○○要承包前述十三件工程,並向地○○借牌參與投標,我僅知戌○○將該十三件工程標單全部拿到經緯營造公司,地○○並向我及D○○表示,該十三件工程要借牌給戌○○,並指示我及D○○協助填寫標單,當時我僅依戌○○指示負責填寫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其他廠商的標單則是由D○○填寫,我再依戌○○之指示填寫完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後,就到洽發土木包工業借公司大小章在標單上用印,因為標單內已附有押標金支票,因此我在用印完後,就請洽發土木包工業小姐代為郵寄標單,至於其餘廠商之標單如何處理,應問D○○。之後該十三件工程開標後,戌○○又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拿到經緯營造公司,由我及D○○協助填寫合約書,再由我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送到清水鎮公所交給天○○,至於之後天○○如何處理,我則不清楚。」、「(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實際施作?)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楊厝里戌○○實際施作。(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向何單位爭取?)我僅知道該十三件工程是戌○○要承包並向地○○借牌的,至於戌○○是如何取得該十三件工程,我不知道。」、「(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據我記憶所及,該十三件工程是由戌○○陪同公所人員至工地驗收,我並不知道驗收情形,我僅記得我曾經開立發票向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之後清水鎮公所陸續以電話通知經緯營造公司領取工程款,我及戌○○均曾至公所領取工程款,至於我是領取那幾件工程,我已記不清楚。」、「實際施作的廠商應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借牌費用給出借並得標的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六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十三件工程中
,一楊厝里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二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三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四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五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
標單等投標資料。六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七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八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九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一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之投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二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三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問:提示: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標單字體,請問提示之標單金額之字跡略有出入,請你再詳為確認標單是否為你所寫?)經我詳細確認,該十三件工程之標單等資料確是我所填寫,之所以字跡略有出入,係因正楷書寫或快速書寫所致,但我確認都是由我書寫。」、「(問:請問前述提示之十三件工程之標單,地○○是如何取得?)我沒有印象,但該十三件工程之所有標單等資料係地○○指示我和庚○○填寫的。」、「(問:請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前往購買?向何行庫購買?)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均係我負責分別向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向前述二家銀行購買上開十三件工程之三十九張工程押標金,未得標廠商之退回工程押標金,我均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該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均係由地○○負責,故該三十九張之押標金金錢亦是地○○指示我用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之帳戶購買。」、「(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契約書那些是
由你所填寫製作?)上開十三件工程契約書由我製作填寫的工程有,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實際施作?)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楊厝里曾姓里長(名字已記不起來)實際施作。」、「(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清水鎮公所辦理?)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我、庚○○或本工程之實際施作人曾先生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林宜姍等人洽辦,至於該十三件工程‧‧‧是由庚○○洽辦、那些是由曾先生洽辦,我已記不起來了。」、「(問: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款流向為何?)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款我陸續依完工日期領出後,我在扣除每件工程總價之百分之九,其中百分之五係營業稅、百分之四是借牌費後,再以現金、匯款、開立支票方式將工程款,陸續交與曾里長兒子(名字我不清楚)」【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六五頁】。
⑼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⑭「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⑮「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⑯「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指定由地○○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三件工程在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天○○,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地○○交由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 楊華華 持用其所有之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大禾土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為比價廠商。本三件工程如前所述,在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天○○,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我、秘書楊紫勝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或向H○○借牌之廠商得標,至於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等三件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
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桂宏、桂冠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故我確認本公司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桂宏、桂冠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二O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確係將牌借給被告戌○○等語。
⑼雖證人酉○○於本院審理辯稱前開工程係自地○○轉包而來等語。惟查,本
件既係由酉○○、 曾文治 父子施作,而地○○與其等間並無任何仇隙,尚且關係密切,且地○○自司法警察調查時起即供承借牌的收取百分之四的(管理費)借牌費,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確有借牌的事實。被告酉○○亦自承確支付發票費(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之費用與地○○,其中該百分之四之費用係借牌費與H○○所述相符。況地○○本身經營營造業,又有自己的施工團隊,且地○○供稱其自己公司所得標之小型工程,若屬於出借牌照與他人得標之工程,則由借牌人自行施作,若自己得標之工程,則由公司自行施作,都是委託弟弟楊介發或楊榮芳負責施作事宜等情已如前述。再者,苟證人酉○○所施作的部分係轉包而來,地○○實不可能於領取工程款之後,扣除前揭費用再全數交給酉○○,足見地○○供承該筆百分之四之費用應係借牌費用應堪採信。
⑰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戌○○、酉○○向地○○、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由地○○、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①「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程是由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玄○○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戌○○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
C路面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二十二件工程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是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②「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程是由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玄○○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戌○○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
善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是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③「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
程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
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建議無法從證卷中得知,本工程由洽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易營造參加投標,並由洽發土木得標,至於何人施作要問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駁坎路面
改善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
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七三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④「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程是由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玄○○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戌○○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
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是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⑤雖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地○○那
裡拿來做的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的陳述以觀,得標者均非地○○所屬的公司,苟酉○○確係向地○○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然存在地○○與酉○○。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被告H○○收取,而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H○○公司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我沒有關係,酉○○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是以上工程內定比價者應存在於曾文治、酉○○與玄○○間,並由酉○○向H○○借牌等情,應堪認定。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酉○○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三)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丙○○向H○○借牌,而由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①「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②「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
改善工程」、③「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④「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
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均係內政部營建署『地方政府申請改善生活品質專案』之工程,工程經費係何人爭取我不清楚,係由H○○持有桂宏營造、東易營造及江東土木、建源營造及介發土木參與比價,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或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
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工程,是由我辦理之發包開標作業無誤,投標廠商係由主秘宇○○所指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辦理前述四項工程開標時,僅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H○○指派渠會計薛小姐代表所有投標廠商參與開標作業,未得標廠之押標金支票亦悉數由薛小姐一人領取」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
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都是內政部營建署的補助款,我不知道該二件工程是由何人爭取,但該二件工程都是委外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該二件工程分別是由洽基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
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二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但由於依照工程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黃○○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二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驗收作業,係由H○○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驗收作業,亦係由H○○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本工程有關廠商「
江東土木包工業」、「桂宏營造公司」、「桂冠營造公司」、「續仁工程公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建源營造公司」投標該四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丙○○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因為要投標清水鎮
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曾將桂冠公司、桂宏公司二公司之牌照(含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丙○○使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二O頁】⑺證人陳永徹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
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及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是由H○○出面向我借用江東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陪標,所有有關投標本件工程之標單請領、投標資料之填寫、郵寄都是由H○○自行負責;這二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我都沒有出面或出資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五九頁】⑻證人卓陳香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
坎路面整修工程之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資料之字跡,並非由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所填寫,我們是將空白標單交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人員,至於如何投標我們就不過問,故該字跡究係何人所寫,我們並不清楚;我僅記得將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借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參與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陪標,但有關工程押標金之購買支付及退還情形我已不記得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二頁】。
⑼證人蔡欣怡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建源營造公司參與各
項工程投標作業相關之標單資料大都是由我負責填寫,但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中,建源營造公司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筆跡並非我所填寫,也非
本公司其他人員所寫,而是由午○○向本公司借牌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六九頁】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丙○○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由
被告丙○○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四)宙○○部分(詳如附表拾肆)宙○○向地○○借牌,而由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①「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
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宙○○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是指定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
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該專案補助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工
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龍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宙○○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有業務需要處理,則宙○○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
坎等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②「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
⑴被告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立委 楊瓊櫻 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由臺中縣楊瓊瓔立委爭取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楊瓊瓔立委親戚宙○○與當地民眾和我配合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宙○○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宙○○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宙○○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工程實際係由宙○○之子 楊健安 負責施作,至於宙○○如何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由工務課G○○根據清水鎮民陳情所設計的,經費來源為內政部補助款,得標廠商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係由G○○負責監工,惟在施工期間G○○離職,乃由我代理該工程之監工業務,該工程施作係由一位地○○所有公司內一位楊姓員工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地○○,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
溝及路面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與前述宙○○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
水溝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
水溝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
溝工程與前述 楊敏敏 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
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雖證人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宙○○並未向伊借牌,前開工程,是其轉包
給宙○○作等語,而為附合宙○○之詞。惟查,被告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即已供承宙○○也是向其借牌標得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在工程驗收後,由其公司扣除借牌費用後,將剩餘的工程款歸還實際承作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且其借牌收取的態樣與其他借牌人完全相同,是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其詞,顯係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要承包前開工程。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宙○○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宙○○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五)辰○○部分同理由(一)之1部分。
(十六)辛○部分(詳如附表拾伍)辛○向地○○借牌,而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①「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
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地震工程,係由地○○所持有或H○○借用之方圓營造公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為比價廠商,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張金棟」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
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賑災款補助,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張金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
修繕工程,係該所所長 翁義佳 在主管會報中建議修建,並由該托兒所簽請由九二一災害預備金支付工程款,因該項工作屬於我負責的公有建築業務項目,因此由我擔任承辦人,因該圍牆關係兒童安全,我乃附臺中縣建築公會名冊簽請委外設計監工,經課長A○○圈選三家後經逐級呈核,並核定委託 錢志誠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我陪同錢志誠到現場進行勘查及丈量,由錢志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工程費為新臺幣七十九萬餘元,之後即由盧威志辦理發包程序,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六十七萬五千元得標,本工程負責到公所與我洽辦相關文書作業,均係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在工地我僅見到一位叫辛○包商在現場負責施工,驗收程序時也由辛○陪同公所人員辦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四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四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
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是借牌給辛○,辛○之洽基及東易營造牌是我幫辛○借的,我要轉包給他做,就自己做就好」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確實有借牌給被告辛○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辛○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由被
告辛○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七)雖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在調查站有關何人建議、何人得標、何人施作、陪標的陳述,都是調查員自己寫的。
調查員說要儘量配合,且伊有高血壓,當天又沒有帶眼鏡,故看不到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調查員要求伊在詢問筆錄上簽名,伊即簽名,伊如果不同意,調查員就要將伊收押等語。然證人宇○○既不諱言自己在檢察官偵查時訊及相同問題,其亦為類似內容的陳述,且亦不否認在調查員詢問時有選任之 梁宵良 律師在場,實難想像會有未知詢問內容即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及配合調查員詢問以換取免遭羈押之情形存在。況且證人宇○○嗣亦再次確認伊在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後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時,有向檢察官表示調查員製作詢問筆錄時,有律師在其身邊,都有照其意思製作詢問筆錄等語,顯然證人宇○○會更異前詞,應係擔心自己的刑事案件遭到不利認定使然。
(十八)前開事實,除有相關人員前開陳述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卷宗在卷可按。又工程卷宗內有清水鎮公所簽(含經費來源的簽)、清水鎮公所預估底價表、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含包商估價單)、證件封(含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清水鎮公所證明書【即廠商合格登記】及公會會員證等),亦核與附表所示之各欄相符。
(十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按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不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指定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採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苟係利用借牌進行圍標,各廠商間既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當屬「聯合行為」;而「聯合行為」不論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前後,均係該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行為(按「聯合行為」依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應科以刑罰,嗣該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須先為行政處分,未遵行行政處分者始科以刑責),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更以明文列為禁止之行為(諸如: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七條至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機關首長或相關承辦人員事先即與特定人(或廠商)謀定得標施作者,進而共同利用借牌進行圍標,而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僅於形式上符合採購程序,仍當屬「聯合行為」、「圍標」之違法行為,蓋業使採購案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自應受同法第八十七條相關罰則之規範。又共同被告A○○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業務;共同被告天○○、盧威志均係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契約簽定與對保等業務,渠等明知有前開「圍標」行為,並無真實之開標、比價,仍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的開標、比價紀錄,自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丙○○、宙○○、辰○○、辛○,雖非職掌前開公文書之公務員,而不具該身分,然渠等既分別與共同被告天○○、盧威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本件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丙○○、宙○○、辰○○、辛○就附表所示各曾參與決定比價廠商、出借牌照、借牌圍標、書寫虛偽比價資料或記錄虛偽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及持以行使開工,既均明知且分別分擔不同階段之行為,而以形式上合法招標比價,達成實質上決定承包對象及價格之目的,進而由特定人獲取包攬工程之利益,已足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平性,及管理之正確性。渠等所為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雖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始於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列「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然依其立法理由載明「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可知,該條項僅係處罰單純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若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而以借牌的形式達成虛偽比價,且符合形式合法招標的情形,進而達成圍標的實質目的,除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構成要件,亦同時該當該條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非謂被告丁○○等人前開行為係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修正公布後始納入刑罰規定,而在該條項修正公布前為不罰之行為,且不該當該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合先說明。
(二)共同正犯部分:
1、被告丁○○、辰○○、戌○○、酉○○部分:被告丁○○、辰○○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分;被告丁○○、辰○○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被告丁○○與蔡培溪、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壹之二編號1至4、6、8至14部分;被告丁○○與蔡培溪、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壹之二編號5、7部分;被告丁○○與蔡培溪、玄○○、宇○○、A○○、盧威志、H○○,就附表壹之三部分;被告丁○○、戌○○、酉○○與玄○○、宇○○、A○○、天○○、H○○,就附表壹之四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巳○○、壬○○部分:被告巳○○、壬○○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貳之一部分;被告巳○○與蔡培溪、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被告巳○○與蔡培溪、玄○○、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貳之二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未○、申○○部分:被告未○、申○○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叁之一及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被告未○、申○○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叁編3、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4、被告C○○、癸○○部分:被告C○○、癸○○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肆編號1、2部分;被告C○○、癸○○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肆編號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5、被告癸○○部分:被告癸○○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6、被告I○○部分:被告I○○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陸編號1、3部分;被告I○○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陸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7、被告卯○○部分:被告卯○○與蔡培溪、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柒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8、被告甲○○部分:被告甲○○與玄○○、宇○○、A○○、天○○、地○○、H○○,就附表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9、被告壬○○部分:被告壬○○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玖編號1至7部分;被告壬○○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玖編號8、9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B○○部分:被告B○○與林永芳、玄○○、宇○○、A○○、盧威志、地○○、H○○,就附表拾之一部分;被告B○○與林永芳、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拾之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戊○○○部分:被告戊○○○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拾壹編號1、2部分;被告戊○○○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蔡培溪,就附表拾壹編號3部分;被告戊○○○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拾壹編號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戌○○、酉○○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H○○,就附表拾貳之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至13、16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地○○、D○○、庚○○、H○○、丙○○,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4、15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地○○、H○○,就附表拾貳之三編號1、4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H○○,就附表拾貳之三編號2、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丙○○部分:被告丙○○與玄○○、宇○○、A○○、盧威志、地○○、H○○,就附表拾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宙○○部分:被告宙○○與玄○○、宇○○、A○○、天○○、地○○、D○○、庚○○、H○○,就附表拾肆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部分:被告辛○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拾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裁判上一罪及加重事由部分:
1、被告丁○○、巳○○、未○、申○○、C○○、癸○○、I○○、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先後多次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犯行,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要件相同之圍標罪名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
2、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
3、被告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辛○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1、圍標罪部分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部分,公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起訴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間,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2、癸○○有關「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犯行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被告壬○○有關「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犯行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與前開起訴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3、有關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就前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部分,公訴意旨雖僅論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部分,然前開未經起訴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量刑部分:爰審酌案發當時被告丁○○、巳○○、未○、C○○、I○○、卯○○、甲○○、壬○○、B○○、戊○○○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本應發揮民意代表監督地方政府的功能,確實為人民管控政府預算的執行,以最有限的資源執行最有效能的建設,而被告丁○○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被告巳○○為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更應作為所有清水鎮代表會代表的表率, 乃渠 等竟漠視選民的付託,與清水鎮長玄○○及被告申○○、癸○○、戌○○、酉○○、丙○○、宙○○、辰○○、辛○等人將公共工程納為私有工程,以行使登載不實的公文書及圍標的方式,排除其他合法廠商公平競爭公共工程的機會,並破壞政府採購法所規定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使清水鎮的公共建設毫無價格競爭可言,並分別斟酌渠等品行、參與前開工程的件數、犯後均猶飾詞辯解,難認已有悔意及雖有前開違法犯行,然目前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前開工程有偷工減料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就前開各工程,選定特定陪標廠商,以達將工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目的,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而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就前開各工程,每件工程須給付玄○○每筆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不等的不法回扣,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此亦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六號判決所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係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按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尤應優先適用」可資參考。另揆諸同條例第九條有對於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應追繳其所得財物及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同條例第十一條並有犯該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不法利益在一定金額以下,應減輕其刑之規定。足徵本款之舞弊行為所得或圖得之不法利益,應可轉換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始與立法意旨相符(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一一號判決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工程,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雖有虛偽比價將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之情形,然經前開工程既無未完成合驗收,或未給付工程款之情形,而觀之各該工程均係以合法審定之底價以下之價格得標,各該廠商所獲得之工程款,要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所獲之合法對價。此外,並查無任何偷工減料、以膺品替代真品而故予驗收,或其他相類於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之獲取不法利益情事,自不能遽以該罪相繩。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間,有方目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至於公訴意旨以玄○○收取工程回款部分,而認定被告丁○○等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偵訊時詳細供稱:其於八十七年間玄○○決定參選清水鎮長時曾支借二百五十萬給玄○○,玄○○當選就任後,應允將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讓午○○承作,但必須依同行行情給付工程回扣,用來清償玄○○欠午○○之前開債務,當時談妥回扣為工程款之一成半,後來改為二成,嗣其實際承作四件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四件工程,核算工程回款為三十餘萬元。九十一年初清水鎮長選舉前,玄○○透過 顏清通 、己○○二人出面溝通債務抵償事宜,末經協議折抵結果,由玄○○給付現款一百五十萬元等語。且被告玄○○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①玄○○稱:其未收取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912304931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被告戌○○、曾文治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稱:其未給玄○○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亦有測謊報告書在卷為其依據。但查:
①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之陳述如下:「(問:是何人向你借牌去標工程?
)我是將印章交給丙○○,本來是要她去辦理廠商登記。而我跟玄○○之前就認識,我有借他一百萬,另外一百五十萬是我跟他及其他朋友一同在越南投資,前一年半是玄○○在經營,後來換我朋友 蔣明華 去接手經營,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我們就向玄○○要求退股,但是這筆錢一直都沒有給我。一百萬是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他的,但並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這是他最後一次向我調借現金。我跟他合資的部分有英文合約書,後來我與他的債務在九十一年鎮長選舉前請己○○、顏清通出面處理掉了,我簽了一張讓渡書將越南的股份全部讓渡給玄○○。我與他之間二百五十萬的債務最後以一百五十萬解決了,是己○○在隔天給我一百五十萬的現款。(問:你那一百萬是從何帳戶領出?答:時間太久我忘記了。當時他說選完馬上還我,但一直都沒有還,我去跟他討,他說查賄查得很緊,不然就用清水公所的工程給我抵,本來說好是一成半的回扣,他親口說的,可是後來丙○○說別人都是兩成,我後來有從丙○○那裡領到三件工程款,是已經扣除借牌等費用,叫我自己跟鎮長算回扣數,估計是要給他三、四十萬。因為他一直沒來跟我結算,最後是己○○出面處理,我跟他之間所有的債務關係以一百五十萬處理掉了。」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卷(一)第二四二頁】。證人顏清通於偵查中陳稱:「(問:你是否知道他們有合夥在越南投資﹖)是聽他們說的,好像不賺錢,有些股東要拿回投資退股。(問:當初是何人要你出面調解?)立委選後,鎮長選舉前玄○○遇到我時問我認識午○○否?我說認識,大家都是好朋友,就幫他們調解。玄○○沒有告訴我他們實際的債務金額,只說希望以一百萬元解決,我就約午○○來我服務處,第一次沒有結果,午○○覺得他吃虧太多了,我回去跟玄○○講,他答應加五十萬,中間約經過三個星期午○○才同意以一百五十萬解決,玄○○就託己○○拿來我服務處,他親手交給午○○,我忘了是那一天,是在選前就將這個債務解決了,還請了代書寫了一張單據,一人一份。」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二)第二一頁】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問:玄○○、午○○間有一筆債務你是否知道?)因為我調解委員,鎮長問我是否認識午○○,我說見過一、二次面,鎮長就告訴我在台灣及越南投資虧錢,投資的錢要還給午○○,但他要二百多萬,鎮長希望能以一百萬解決,鎮長另外有拜託顏清通里長,第一次是在里長家中,午○○一聽到一百萬不答應就走了,後來是里長再去調解。後來有人拿一百五十萬到我家,我再拿去里長家交給午○○。他們二人實際債務都少我不清楚,這中間的差額折讓如何算的我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二)第二六頁)。是就前開三人陳述內容以觀,其中一百萬五十萬元部分是相符的,惟苟該筆一百五十萬元只是投資款,既該投資已有問題,衡情無法拿回全部的一百五十萬元,是玄○○辯稱:該一百五十萬元全部均為投資款等語顯非實情。但縱然該一百五十萬非全部均為投資款,然午○○既稱:該筆一百萬是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給被告玄○○的,但並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等語,而被告午○○又無法提出相關憑據以實其說,則該筆金額是否確係一百萬元要非無疑?再者,丙○○於偵查陳稱:
不知回扣一事等語,再參以每件收取百分之十五之回扣計算,以清水鎮公所發包的數目最遲至二年內大概就可以抵扣完畢。苟被告玄○○確答應要自工程回扣中折扣衡情應優先處理,何以僅有被告午○○所自承之四件工程。況該四件工程又不在本件一二六件工程之內(此業據午○○供述甚明),而本件其他相關之被告及證人達數十人,並無任何證述被告玄○○有收取回扣之情事,就本件已起訴之工程部分,自難據以認定被告玄○○有何收取回扣犯行。
②又測謊之結果本易因受測人之身體狀況及施測之環境而影響其正確性,其結論
並非絕對正確。玄○○等人雖就其未收取回扣回答時,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惟就前所述,尚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確有收取回扣。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自不得以被告玄○○接受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時,對於該問題呈現說謊反應,遽然認定被告玄○○有收取回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辛○,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丁○○等人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C○○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其前夫即被告癸○○(被告癸○○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為營造公司登記,且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而「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清水鎮急需改善「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工程,是清水鎮長玄○○向臺灣省政府所爭取,該專案補助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被告癸○○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而玄○○亦同意之,惟因被告癸○○本身並無合格之營造廠商牌照,遂與被告C○○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有罪)之犯意聯絡,由被告C○○、癸○○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並與玄○○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玄○○與有犯意聯絡的宇○○、A○○、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有犯意聯絡的地○○、H○○分別以其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據以簽註比價廠商為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後,陳由課長A○○審核同意後,轉陳主任秘書宇○○,同意該件工程由被告C○○、癸○○指定之廠商為比價廠商。被告癸○○再委由地○○指示其雇用之經緯營造會計D○○、庚○○、不知情之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主持開標作業之工務課長A○○及發包承辦人天○○均已知悉圍標事實,竟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處分,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經緯營造以八十九萬五千元得標,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部分流入經緯營造帳戶。
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經緯營造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工程合約書。嗣工程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癸○○,暨支付不法回扣與玄○○,因認被告C○○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C○○之夫癸○○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是指定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③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癸○○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需要處理,則癸○○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④地○○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
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癸○○向我借牌,我有向H○○借牌」等語。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⑦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⑧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固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癸○○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然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此案與被告C○○有任何關係,自難單以案發時被告C○○與被告癸○○有婚姻關係,而推論被告C○○亦有參與前開工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C○○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C○○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及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戌○○、酉○○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曾擔任清水鎮第十、十三至十五屆楊厝里里長,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任第十六屆楊厝里里長,其子即被告酉○○則曾在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工作,八十七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惟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而「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經費,被告戌○○、酉○○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而玄○○基於選區之考量亦同意之,惟因被告戌○○、酉○○本身並無合格之營造廠商牌照,遂與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有罪)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戌○○、酉○○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並與玄○○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玄○○與有犯意聯絡的宇○○、A○○、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向有犯意聯絡的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由地○○以其持有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據以指定比價廠商為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後,程序上逐級簽呈由A○○、不知情之祕書楊紫勝決行,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
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示會計D○○、庚○○購買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三家廠商投標該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天○○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九十二萬元得標該件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方圓營造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該件工程由被告戌○○、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一成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戌○○、酉○○,其二人再支付不法回扣與玄○○,因認被告戌○○、酉○○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鎮○○里○路改
善工程,係由我代為決行遴選通知參加比價廠商,當天應係鎮長玄○○及主任秘書宇○○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為決行;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由工務課承辦人天○○簽擬工程費為一百萬元(工作費九十三萬九千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A○○核章後,陳由我於六月七日代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七頁】。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案事件審理時陳稱:「我所提供的
資料都是根據資金流向來的,所以這件是借牌給蔡培溪的」等語;D○○亦陳稱是蔡培溪借牌等語;蔡培溪亦陳稱:是其所施作,但係由地○○轉包等語。
③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④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⑤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⑥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其後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牌是借給蔡培溪的等語。
⑦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係其設計監造的
,是蔡培溪所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戌○○、酉○○無關。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戌○○、酉○○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戌○○、酉○○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E○○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E○○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牌照,惟自七十年間起,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並與地○○、H○○早有認識,且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緣自八十八年十月起,被告E○○與丁○○、B○○(被告丁○○、B○○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詳如前述)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有罪)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利用其與清水鎮民代表或縣議員地○○熟識之便,向清水鎮公所建議施作地方小型工程;而清水鎮長玄○○亦認為配合鎮民代表、縣議員以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對於鎮公所與代表會間關係之和睦,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其他上級機關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不法回扣收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為每筆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二十不等)均屬有利,遂決意與被告E○○、丁○○、B○○勾結,同意依照慣例辦理(凡由鎮民代表、里長、縣議員所建議之公共工程,胥由該名特定鎮民代表、里長、縣議員指定之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其個人得收取回扣(賄賂)之概括犯意,及與被告E○○、丁○○、B○○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概括犯意聯絡,暨圖被告E○○、丁○○、B○○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就下列九件屬於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金額非屬應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之小型公用工程,由玄○○儘可能內定由被告E○○、丁○○、B○○指定廠商承包施作,實際不經通知二、三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程序,因而復基於務須使上述工程開標、比價程序形式上合於政府營繕工程規定之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再由玄○○於普遍個案以口頭方式具體指示主任祕書宇○○、工務課長A○○、發包承辦人天○○、盧威志(以上四人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有罪)將公用工程交由被告E○○、丁○○、B○○指定之廠商承包施作之。而宇○○、A○○、天○○、盧威志等人均知有前開慣例、亦明白玄○○之用意,旋基於與玄○○等人同前目的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關於經辦公共工程集體舞弊、偽造文書等部分),及與玄○○共同圖被告E○○、丁○○、B○○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積極配合辦理之,而使各個公用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之非公開招標、公開比價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致而於渠等職務上所經辦之公用工程長期為集體舞弊、圖他人不法利益、偽造文書等行為。而被告E○○、丁○○、B○○因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遂與地○○進行謀議,而達成同前目的(關於經辦公共工程集體舞弊、偽造文書等部分)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地○○本人或其所指示之員工D○○、庚○○於凡須有二、三家廠商提供估價單以比價之公共工程,均設法提供二、三家廠商之估價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押標金支票等相關投標資料以供被告E○○、丁○○、B○○圍標之用,D○○、庚○○因受僱於地○○亦仍基於同前目的之共同犯意聯絡而進行之,地○○俟領得工程款後,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百分之四或五的行政費用(俗稱「借牌費」),餘款再支付與被告E○○、丁○○、B○○;又地○○因思慮長期反覆使用「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易遭非議,乃要求與渠於營繕工程長期有相互借牌、保證合作關係之H○○提供「洽發土木」、「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大禾土木」等牌照供渠等使用,地○○或H○○並分別向同業蔡培溪、王志銘、林四村(以上二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無罪)等人明白告稱略以:為要承包施作清水鎮公所之工程,需用其他支牌子(即指廠商)下去投標,請協助提供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一份、統一發票,或於已繕寫好之估價單、誓約書上簽章,估價單均由地○○、H○○負責繕寫等語;蔡培溪、王志銘、林四村等人均同意而基於幫助渠等使上述工程比價程序形式上合於政府營繕工程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蔡培溪提供「鎧駿土木」、王志銘提供「王暘公司」、林四村提供「東弘土木」等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統一發票等投標所需文件資料與地○○。地○○即利用該些牌照,於清水鎮公所辦理公用工程發包時互相搭配陪標,暨將該些估價單及投標資料,一併交由天○○、盧威志辦理發包程序,而玄○○、宇○○、A○○、天○○、盧威志明知均係借牌圍標充數,虛以符合招標之規定,仍予以擇定廠商、開標、決議,將工程交予事前即已內定之被告E○○、丁○○、B○○,且製作不實之開標、比價記錄檔案,致使被告E○○、丁○○、B○○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清水鎮市公所之公共工程。詳細情節敘述如下:
1、「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灣電力公司開發電源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睦鄰專案補助款,係由清水鎮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補助。被告E○○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而依前揭舞弊模式,向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A○○、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地○○以其持有之經緯土木、東易公司、方圓公司等廠商名義,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均據以指定為該工程之比價廠商後,程序上逐級簽呈由A○○、宇○○決行,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示會計D○○、庚○○出資購買經緯土木、東易公司、方圓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天○○二人均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九十二萬三千元得標,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而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地○○、經緯公司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方圓公司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嗣後由E○○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一成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被告E○○,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2、「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代表 顏水滄 建議,被告E○○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而依前揭舞弊模式,向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A○○、盧威志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玄○○於已打點作記號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名單上決行勾選方圓公司、王暘公司、洽發土木為比價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示會計D○○、庚○○出資購買方圓公司、王暘公司、洽發土木等三家廠商投標該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盧威志二人均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四十三萬五千元得標該件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方圓公司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則由被告E○○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3、「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二項工程是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補助款,經台中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以中工字第九九三一號函核准同意補助工程款分別為二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清水鎮公所在接獲臺中縣政府同意函文後,基於轄區分工,故發交由承辦人黃○○負責設計,並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金額分別為二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被告E○○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而依前揭舞弊模式,向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A○○、盧威志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宇○○於已打點作記號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名單上決行,而在「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勾選東易公司、大禾土木、介發土木為比價廠商,在「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勾選東弘土木、方圓公司、洽發土木為比價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指示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六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盧威志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介發土木以十七萬五千元得標「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方圓公司以二十一萬七千元得標「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介發土木、方圓公司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則由被告E○○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4、「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書,並由丁○○、課長A○○要求工務課承辦人配合被告E○○至現場測量,並據以規畫、設計工程預算書,並依前揭與鎮長玄○○等人協議之工程舞弊模式,經工務課發包承辦人天○○依被告丁○○、E○○意思指定廠商為前揭工程之比價廠商後,陳由知情之課長A○○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並由鎮長玄○○決行,再由被告E○○自行向地○○、H○○借用指定之廠商牌照作為前揭工程之比價廠商,繼由地○○指示渠雇用之會計負責購買指定之借牌廠商工程押標金支票,並指示渠雇用之會計D○○、庚○○、不知情之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借牌廠商投標前揭工程之標單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A○○、天○○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讓丁○○、被告E○○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且將未得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一次退與地○○所雇用之會計,而退還之所有押標金款項則均流入地○○名下經緯營造公司所有彰化銀行清水分行163188號帳戶內,工程合約書亦由經緯營造公司會計與天○○簽訂。丁○○嗣將該工程交由被告E○○施作,工程在竣工、驗收後,由地○○指示渠會計假藉名義領取工程款,並在扣除百分之九至十借牌費後,將剩餘款項交付被告E○○,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5、「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在發包前即由B○○與清水鎮長玄○○談好,依前揭工程舞弊模式由B○○向地○○或H○○借用特定廠商牌照作為比價廠商。在規畫、設計時,由被告E○○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告知 蔡女 前揭工程之施作內容並進行會勘、丈量,蔡麗櫻再依據被告E○○之意思分別製作完成前揭工程設計預算書,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承辦人盧威志依被告B○○、E○○意思指定特定廠商為前揭工程之比價廠商,並將指定廠商在「已於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上作暗記後,陳由知情之課長A○○、主任秘書宇○○審核後,由鎮長玄○○決行,被告E○○再委由H○○指示渠會計小姐負責購買投標前揭工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指示渠會計小姐虛偽填製特定投標廠商投標前揭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A○○、盧威志虛偽比價決標,A○○、盧威志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讓被告B○○、E○○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前揭工程,而前揭工程是被告B○○交由被告E○○負責施作,工程在竣工、驗收後,由地○○指示渠會計假藉名義領取工程款,並在扣除百分之九至十借牌費後,將剩餘款項交付被告E○○,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6、因認被告E○○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事前即共同謀議由特定人得標施作,進而選定特定之廠商參與投標)情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E○○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事前即共同謀議由特定人得標施作,進而選定特定之廠商參與投標)情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係以下列論述為其論據:
1、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宇○○、A○○、楊榮芳、楊介發、H○○、蔡培溪、王志銘、林四村等人迭於調查、偵訊時坦認不諱;並據共同被告天○○、盧威志、地○○、D○○、庚○○等人迭於調查、偵訊、審理時(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案件,有筆錄影本附卷可參)時供承不諱,且彼此供述一致。
2、另有「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卷宗、地○○所掌握之「地○○」、「經緯營造」等金融帳戶存提款明細(已檢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案卷內);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彙整後之「工程發包日期、工程名稱、投標廠商、投標金額、押標金支票號碼、押標金金額、所屬行庫、購買人、押標金支票流向「明細表」份等資料附卷佐證屬實。
3、又查,共同被告玄○○、天○○二人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分別為:「...四、天○○稱:㈠玄○○未指示其指定廠商圍標工程;㈡其未依照地○○等縣議員、丁○○等代表建議指定之廠商承做工程。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五、玄○○稱:㈠其未依照楊華等縣議員、丁○○等代表建議指定之廠商承做工程;㈡其未指示 黃明煜 、盧威志二人指定之廠商圍標工程;㈢未其收取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912304931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可佐。此外,被告丁○○、B○○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就同一問題「未要求鎮長、主祕、工務課長給其指定之廠商承做工程」、或「未向地○○借牌標工程」,均呈現說謊之情緒波動反應,有同前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可參。
(三)訊據被告E○○堅詞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
1、公訴意旨將蔡培溪或 黃國進 誤為被告E○○者:①公訴意旨認「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
表明有意承作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定該工程係地○○借牌與蔡培溪,而由蔡培溪施作,而依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卷第四十頁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審理庭訊中,證人D○○亦證稱該工程是蔡培溪承做(按指蔡培溪去他們公司寫標單或簽合約),是前開工程確與伊無關。
②公訴意旨認「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伊工程建議設計
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云云,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判決書內認定係「丁○○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惟在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卻認定為地○○借牌與黃國進,而由黃國進施作,惟無論係蔡培溪或黃國進借牌施作,均與伊無關。伊從未承做該項工程。公訴意旨可能誤認證人F○○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七四頁)所稱之蔡姓包商為伊;及證人宇○○在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卷(一)第一二四頁)稱該工程是伊所施作,然此均與事實不符。蓋依丁○○於調查筆錄及偵查筆錄之供述,甚至其測謊結果均未提到係與被告E○○有關。
2、公訴意旨將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誤為係被告E○○向地○○借牌施作者:
①公訴意旨認「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
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定係「顏水滄建議,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該工程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八○五二、一六九七八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亦僅提及被告E○○施工,並未指出被告E○○有何參與投標或有如上向何人表明有意承做意願之事實,依該起訴書所載,投標之事全由地○○為之,與被告E○○完全無關,故依該起訴事實足以證明被告E○○確未與公務員或地○○等人有何犯意聯絡。
②公訴意旨認「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
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地○○借牌給林永芳而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四調查筆錄(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四一一頁、第四一五頁)稱前開二件工程均係委外設計,其中「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係委由台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被告E○○根本不知是何人設計,如何去表明?③公訴意旨認「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
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其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3、公訴意旨將由林永芳向H○○借牌施作,誤為係被告E○○向H○○借牌施作者:
①公訴意旨認「高東里路面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
表明有意承作,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②公訴意旨認「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
即表明有意承做,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之依據之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③公訴意旨認「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
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之依據之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被告E○○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
..」,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4、公訴意旨認前開工程係伊向同案被告地○○借牌投標等等,與事實不符。此由下列陳述得知:
①同案被告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卷第三九頁至第四十頁,即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三一頁至第三三頁,地○○明白供述並非伊跟他借牌。另法官問地○○之職員D○○、庚○○「E○○有無到你們公司寫投標單或是合約書之類的」,兩人均答「沒有」。
②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五十頁,地○○明白供稱向其借牌者係林永芳,起訴書所載之工程是林永芳向其借牌等語。
③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審理筆錄,證人D○○亦證述,與他們公司接洽者為林先生(按即林永芳)。
④綜上所述,可證伊確未向地○○借牌施作。
5、伊只是單純受僱於人施作工程,此可由被告八十八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明顯看出,當其受僱於洽基公司時,其係申領洽基公司薪資,當他受僱於煇弘工程行時,其係申領煇弘工程行之薪資。足證伊僅係一單純工人,有關如何去借牌施作,伊不可能知悉。再者,共同被告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筆錄時雖證稱,伊與林永芳合夥,惟被告並非與林永芳合夥,被告很單純係受僱於林永芳或其他得標者,此純係外界誤解,而縱觀本案全卷證據,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在檢察官起訴之九件工程係與林永芳合夥或具有犯意聯絡,此部分證人地○○個人意見或揣測之詞,沒有證據能力,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證據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1、「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①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係屬台電回饋款,
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後由地○○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②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
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③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一六頁】。④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是蔡培溪借牌的,有到我們公司寫標單及合約書」等語。
⑤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是蔡培溪借牌的,有到我們公司寫標單及合約書」等語。
⑥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陳情案件所設計的,經費來源為台電公司補助款,當時係由國姓里 蔡傳枝 陪同我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該工程實際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與前述『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實際施作之廠商一樣,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證人F○○所提之蔡姓包商應係指蔡培溪,而非被告E○○。
2、「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是由鎮民代
表顏水滄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王暘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參加比價,我沒有辦理本案」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證稱:「本件係代表顏水滄建議,由顏水滄指定廠商比價,並將工程交由E○○施作」等語。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係代表顏水滄建議
,由顏水滄與玄○○談好遴選洽發土木、王暘營造及方圓營造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工程係由清水
鎮代顏水滄建議,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處,以王暘營造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工程投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④證人顏水滄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臺中縣清水鎮公所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發包之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當時因田寮里里長及里民,請求將一七四號旁路面之竹叢挖除並將馬路拓寬,我乃將里長及里民之訴求告知清水鎮公所工務課長A○○,A○○乃派工務課承辦人F○○與我到現場進行會勘及測量,由我告訴F○○本工程施作之項目,並在八十九年十月間,我將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建議書交由F○○,由F○○完成工程設計預算書;我在提出本工程建議案後,即由公所及地○○自行處理,本工程發包經過情形要問公所及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七O頁】。
⑤被告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菁埔路一七
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屬地○○所屬方圓營造公司所提供的,該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⑥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⑦證人王志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之標單及包
商估價單上所蓋之王暘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是王暘公司所有之印鑑,但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或本人所蓋立的。因為我們公司沒有投標本項工程。本項工程絕非本公司所投標;因為該兩項工程標單內之標的名稱、標價總額,以及包商估價單內施作工程項目內之單價、復價以及估價總價,均非我或我公司員工所填寫,故該兩項絕非本公司所投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公司借用牌照參與投標,但有關地○○如何參與投標、如何施作我均不清楚。而互相借牌的情形在我們同行之間係一種慣例。本工程開標時,我未到場,本公司未參與本項工程開標,故押標金款項流向為何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五頁】。
⑧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經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之王暘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⑨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⑩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菁埔里一七四號
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顏水滄所提出之建議書設計的,當時係我一人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施作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⑪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田寮里菁埔路
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五及百四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而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是我做的,工程是地○○標到以後交給我做的,不是借牌的」等語。
⑫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被告E○○辯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係幫
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我是代工的而已,我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等語,並非虛構。前開工程係由被告顏水滄、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F○○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及證人宇○○證稱工程是由被告E○○施作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齟齬。
3、「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
①被告E○○陳稱:林永芳曾經是伊老板,伊幫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
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伊只是代工的而已,伊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實際上是誰的工程,我也不知道」等語。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鰲峰里大街
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他說要借牌,沒有特別說什麼借牌,就由我們小姐幫他填寫」等語。
③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鰲峰里
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是我做的,工程是地○○標到以後交給我做的,不是借牌的」等語。
④D○○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鰲峰里大街
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借牌的,是林永芳借牌的,不是轉包的,之前說是E○○,因為他們是同一起的,所以才寫一個作代表」等語。
⑤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我給地○○百分之五發票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管理費」等語。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被告E○○辯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係幫
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我代工的而已,我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等語,並非虛構。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
4、「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橋頭里長王清標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④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⑤被告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
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三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由於依照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F○○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三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有關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驗收作業,皆係由地○○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⑥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⑦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⑧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⑨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
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證人F○○所提之蔡姓包商應係指蔡培溪,而非被告E○○。
5、「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B○○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照朝琴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與玄○○談好(達成協議),由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等語。
④證人蔡麗櫻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
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我在辦理四件工程監工時『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及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雖然四件工程得標廠商不同,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我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公司,雖有投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且部分投標資料係由本公司小姐所填寫,但本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本工程之相關發包、承作事宜,至於係何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頭標本工程,我已記憶不清」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⑦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⑧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與前開認定亦無齟齬。
6、「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
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二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二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六家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該六家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西里高美燈塔
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⑦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⑧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齟齬。
7、「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本件工程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由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辦理驗收時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東里護岸路旁
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⑥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地○○,由地○○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八頁】。
⑦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⑧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⑨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齟齬。
8、「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B○○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介發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廠商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
代表B○○建議,由B○○與玄○○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弘土木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當時係由庚○○代表介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前來公所參與投標,開標當日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均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在B○○建議後均會先
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
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
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地○○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六頁】。
⑦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⑧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北里農路整
修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五及百四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⑩證人林永芳於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⑪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齟齬。
9、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E○○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E○○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亥○○、丑○○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亥○○為黃喜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負責人,其妻 陳月娟 亦為清水鎮民代表;丑○○(起訴書當事人欄誤載為「 涂裕田 」)為宏栓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栓土木)負責人,渠等明知地○○為要承包施作清水鎮公所之工程,需要借用其他廠商名義投標,竟分別基於幫助玄○○、宇○○、A○○、天○○、盧威志、地○○、H○○參與投標工程比價程序形式合於政府營繕工程規定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的概括犯意,由被告 黃文書 提供黃喜土木、被告丑○○提供宏栓土木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統一發票等投標所需文件資料與地○○進行工程圍標,因認被告亥○○、丑○○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幫助犯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亥○○、丑○○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幫助犯罪嫌,係以被告丑○○於調查站及偵查中的自白、共同被告宇○○、A○○、天○○、盧威志、地○○、H○○、D○○、庚○○於調查站及偵查中的自白及工程卷宗在卷可憑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亥○○、丑○○堅詞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被告亥○○辯稱:伊係經由案外人 楊永 (已殁)之請求,要求借牌給其參加「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比價。伊認為借牌乃極為平常之事,且同業間亦常有借牌參與投標情事,遂同意楊永之請求。至此以後均由楊永處理,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工程事務,遑與其他被告幫助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伊並非公務員,亦無可能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等語;被告丑○○辯稱:伊有以宏栓土木名義參與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並自行提供押標金,因為沒有標到該工程,所以也沒有參與該工程的施作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從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者而言。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則非幫助犯(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八、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參照)。從而,幫助犯仍須對正犯該當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1、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經由案外人楊永(已殁)之請求,要求借牌給其參加「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比價。伊認為借牌乃極為平常之事,且同業間亦常有借牌參與投標情事,遂同意楊永之請求。至此以後均由楊永處理,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工程事務,遑與其他被告幫助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伊並非公務員,亦無可能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等語,核與其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在九十年二月間寄發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領取通知書給我,我即到公所領圖說,之後我再到公所登記,公所即寄發一份空白標單給我,我在標單上填具估價單內容及檢附相關投標資料後將該工程標單寄回公所,在開標當天我亦親自到場參加」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六頁】完全歧異,適足啟人疑竇。而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顯見被告亥○○前開辯詞,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而被告丑○○辯稱:伊有以宏栓土木名義參與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並自行提供押標金,因為沒有標到該工程,所以也沒有參與該工程的施作等語,核與其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宏栓土木之牌照,係借由地○○使用,至於地○○如何借用我公司之牌照參與工程投標,我均不清楚,同時我亦未向地○○收取任何借牌費用。
我未曾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參與清水鎮公所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招標事宜。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資料中宏栓土木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經我詳視貴站提示之資料,工程標單等資料,不是我或我公司人員所填寫,也並非我或我公司人員所郵寄,本公司除我本人外並未聘用其他任何員工。宏栓土木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應是地○○以我的名義所購買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六五頁】完全迥異,適足令人生疑。而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圍標,係借牌人蔡培溪之意思,當時我僅係陪同蔡培溪到公所協助處理,而我幫蔡培溪處理本件工程是依地○○之指示,故本件係蔡培溪要求宇○○指定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堪認被告丑○○前開辯詞,亦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
2、然被告亥○○、丑○○雖分別提供黃喜土木、宏栓土木的牌照資料供他人投標之用;然借牌投標之情況,或係因借用人自己無適合之土木營建牌照,或係因達形式上合於競標比價之規定,而借用他人牌照,以符合二或三家比價之要求,或為求較高獲標之機率等,其目的各不一樣,借用人亦未必皆與承辦之公務人員達成在比價紀錄上為不實登記之犯意聯絡,況出借牌照之人,通常更無探知借用人是否與承辦工程開標之公務人員有偽造開標紀錄之可能與必要。而本案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亥○○、丑○○明知渠等出借牌照之後,借牌之人與承辦之公務員間有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情事。而且亦無證據顯示渠等可推知借牌之人必然與承辦公務員間有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事。再參以前揭各借牌予他人之人,均未曾與清水鎮公所內之承辦人員有任何接觸,當不可能明確知悉清水鎮公所內,就各該相關工程之相關作業情形,則渠等並無從知悉清水鎮公所之相關公務人員是否「明知不實事項」而將之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故被告亥○○、丑○○並無幫助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更無犯意聯絡甚明。此外,本院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亥○○、 洪裕 等有何幫助或共犯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公文書之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亥○○、丑○○犯罪,自無從以被告亥○○、丑○○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不能成立,即推論被告亥○○、丑○○涉犯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何世全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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