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領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詎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八十
九年九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下同)新台幣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元未繳納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
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管理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共計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