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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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佳田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八七八號、第五六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
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又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
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
肆萬元;又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又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
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又
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
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乙○○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基
於概括之犯意犯本件,又其聘僱之外國人均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JONATHAN
AVELINORIVERA聲請書誤載為RIVERAJONATHANAVELINO,FERRERROBERTOM.聲
請書誤載為FERRERROBBRTOMANGILIT,SOMBILLAB.GARMAN聲請書誤載為
SOMBILLGBARMANBAYLEN,MEDRANOVIOLETAALMARIO聲請書誤載為
MEDRANOVIOLETAALMARIO,並補充查獲時間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一
時四十五分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理由部分補充:被查獲之本件外國籍勞工五人,渠等受僱時均已為我國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其工作許可,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
十九職外字第七二一四○三號函附卷可稽,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
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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