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
4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5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2件,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5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2件,經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認扣案商品因1.產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2.商品品質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3.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4.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昳,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確屬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無誤等情,有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