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萍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住址下應增列「(整編後為桃園縣○○鄉○○村○○○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址原記載為「桃園縣大園鄉○○村0000000號」,由卷附本件裁定、民國103年9月9日、103年9月30日及103年10月15日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觀之,被告住址「桃園縣大園鄉○○村0000000號」整編為「桃園縣○○鄉○○村○○○路○段○○○號」甚明,則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顯係漏列「(整編後為桃園縣○○鄉○○村○○○路0段000號)」,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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