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李會
賴玟樺 賴鶴年 賴亭儒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被告 賴瑨峰 (原名 賴進春 )
楊茹喻 (原名 楊燕玉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被告 林芳真
賴韋志 賴緯翔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按係以原告 陳報 之股份價值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