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669、8324號),為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以: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且依據現有卷證資料,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命被告於每日下午七時前,向住居所之派出所定期報到在案。
惟現已無繼續令被告定期報到之必要,爰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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