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振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洋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鑫洋營造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按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所提支票記載之受款人非聲請人,請 陳明 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