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瓊 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 張瓊之 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14日起至
109年4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
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7年1月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137,881元,及自10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