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王隆 被告 張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