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他調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調訴字第4號原告 游靜璇 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