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548號債權人 蘇宥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 慧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表明債務人究為「」慧玲?「 鍾慧玲 」?「 鍾鈴慧 」?又債務人若為「」慧玲或「鍾慧玲」,則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慧玲或「鍾慧玲」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債務人為「鍾鈴慧」),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