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劉彩瑄 即 劉芹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前述係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扣除股票編號「91NX0000000-0」,股數136股之股票部分;至該股票編號「91NX0000000-0」之股票部分,本院另為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股票編號│股數│├───────────────┼────────────┤││││86NX0000000-0│500│├───────────────┼────────────┤││││88NX0000000-0│131││││├───────────────┼────────────┤││││93NX0000000-0│174││││├───────────────┼────────────┤││││95NX0000000-0│58││││├───────────────┼────────────┤││││87NX0000000-0│19││││├───────────────┼────────────┤││││89NX0000000-0│148││││├───────────────┼────────────┤││││92NX0000000-0│142││││├───────────────┼────────────┤││││94NX0000000-0│114││││├───────────────┼────────────┤││││90NX00000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