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利
益未逾10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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