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利
益未逾10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