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自行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表明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
報並確定,究竟原告所主張其棗樹及周邊環境遭毀損及破壞,係
欲請求棗樹之價額?或係請求回復棗樹周邊環境之費用?二者擇
一或併為請求?以便本院核定本件應行繳納之裁判費用,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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