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提出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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