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錦燦
上列上訴人林錦燦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