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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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景龍選任辯護人陳淑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925號、第8815號、第8816號、第122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景龍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王景龍明知申請行動電話程序甚為簡便,且申請人無須具備特殊條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得預見支付對價而不定期使用他人行動電話者可能以之作為遂行詐騙行為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在臺中市某處,將其於當日所申請包含門號0000000000號在內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5張(其餘4張SIM卡門號不詳),以每張新臺幣(下同)700元之代價,出售予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進而由犯罪集團以不詳方法取得使用,幫助該犯罪集團詐欺取財。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王景龍所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工具,先向 吳婉 萱、 黃惠 真、 劉姿 秀、 曾偉 城等人(渠等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再以電話聯絡方式,向 陳素金 、 黃家怡 、 劉偉 智(起訴書誤載為「 劉智偉 」,應予更正)、 朱寶華 、 林彩鳳 、 陳朝浩 (起訴書誤載為「 陳朝皓 」,應予更正)、 林寶鳳 、 林佩伶 、 陳信彥 、 黃于庭 、江 金翰 、 賴嘉正 、陳 森海 、簡 俊雄 、 黃彩琴 、 黃鳳珠 、 廖珮 伭(起訴書誤載為「 廖佩 伭」,應予更正)、 朱雪華 、 楊佩穎 、 廖苡 亘(起訴書誤載為「廖苡」,應予更正)等人,或佯稱為購物臺人員、銀行人員、拍賣網站人員、網路賣家、網拍業者,並以之前購物付款發生問題為由,要求前往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存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或佯稱為友人並以急需借款為由,要求匯款或存款至指定帳戶,或佯稱為網友並以須先確認身分始得見面為由,要求前往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等情,陳素金、黃家怡、 劉偉智 、朱寶華、林彩鳳、陳朝浩、林寶鳳、林佩伶、陳信彥、黃于庭、 江金翰 、賴嘉正、 陳森海 、 簡俊雄 、黃彩琴、黃鳳珠、 廖珮伭 、朱雪華、楊佩穎、 廖苡亘 等人,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轉入、匯入或存入上開吳 婉萱 、 黃惠真 、 劉姿秀 、 曾偉城 等人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嗣後,陳素金、黃家怡、劉偉智、朱寶華、林彩鳳、陳朝浩、林寶鳳、林佩伶、陳信彥、黃于庭、江金翰、賴嘉正、陳森海、簡俊雄、黃彩琴、黃鳳珠、廖珮伭、朱雪華、楊佩穎、廖苡亘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及高雄市政府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景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王景龍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揭犯行(見本院100年11月8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 吳婉萱 、黃惠真、劉姿秀、曾偉城等人於警詢證述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情節,大致相符,亦與被害人陳素金、黃家怡、劉偉智、朱寶華、林彩鳳、陳朝浩、林寶鳳、林佩伶、陳信彥、黃于庭、江金翰、賴嘉正、陳森海、簡俊雄、黃彩琴、黃鳳珠、廖珮伭、朱雪華、楊佩穎、廖苡亘等人於警詢指述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來電聯繫並依指示將款項轉入、匯入或存入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100年3月28日函檢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書等影本,及有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足見被告以其名義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確已成為犯罪集團犯案時所利用之詐騙工具,並已詐得財物。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衡諸常情,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人得在不同之電信公司申請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反而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理應知他人要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係欲藉該行動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犯罪,且欲以之隱匿犯罪行為人之身分,被告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應可預見其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顯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查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件犯罪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本件被告所幫助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先後向20名被害人詐欺取財,而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該犯罪集團,對於該犯罪集團將為財產犯罪行為難謂無認識,而被告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同時幫助侵害20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所幫助之該犯罪集團成員就所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則被告所為之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附此敘明。
(四)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1)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份,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檢警犯罪偵查之困難性,不肖之徒因而爭相倣傚藉此手段詐財,以致詐欺集團犯案日益猖獗,致使受害民眾不斷增加,若不針對此種行為予以適度之刑罰,顯然無法抑制該類型犯罪之發生;(2)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為輕微;(3)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上開以被告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5張,雖係被告所有,然業據被告交付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且未據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帳戶所│提供使用之帳│取得帳戶之時間與行為方│證據│││有人│戶│式││├──┼───┼──────┼───────────┼─────────┤│一│吳婉萱│①華泰商業銀│吳婉萱於99年11月22日上│1.證人吳婉萱之警詢││││行帳號:│網找工作,1名真實姓名│筆錄(見桃園縣政││││000-000000│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利用線│府警察局平鎮分局││││0000000號│上即時通與其聯絡,告知│平警分刑字第1006││││帳戶│如果願意提供金融機構帳│000513號刑案偵查││││②聯邦商業銀│戶之存摺、提款卡,即可│卷第9至13頁、第││││行帳號:│每月獲取薪資,並留下行│15至19頁)││││000-000000│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2.證人吳婉萱提出之││││259840號帳│為聯絡方式,吳婉萱遂於│臺灣宅配通送貨單││││戶│同年月23日以宅配託運方│寄件人收執聯影本││││③中華郵政股│式,將其左列3家金融機│1張(見上開平警││││份有限公司│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分刑字第00000000││││帳號:│含密碼)交予持用行動電│13號刑案偵查卷第││││000-000000│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自│第21頁)││││00000000號│稱「 鄭信界 」之人。│3.華泰商業銀於99年││││帳戶││12月22日以(99)││││││華泰總中壢字第11││││││446號函檢送戶名││││││「吳婉萱」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客戶對帳單││││││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平警分刑字第││││││第0000000000號刑││││││刑案偵查卷第39至││││││45頁)││││││4.聯邦商業銀行於││││││100年1月3日以(9││││││9)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吳││││││婉萱」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紀錄等││││││影本各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核退││││││字第376號偵查卷││││││第18至26頁)│││││││││││││├──┼───┼──────┼───────────┼─────────┤│二│黃惠真│國泰世華商業│黃惠真於99年10月底在│1.證人黃惠真之警詢││││銀行善化分行│網站刊登求職履歷,1名│筆錄(見臺灣板橋││││帳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地方法院檢察署││││000-00000000│人利用線上即時通與其聯│100年度偵字第795││││2654號帳戶│絡,告知可在運動博奕網│9號偵查卷第9至12│││││站兼差,但須先提供其金│頁、第13至15頁)│││││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2.證人黃惠真提出之│││││卡,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臺灣宅配通送貨單│││││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寄件人收執聯影本│││││,黃惠真遂於同年11月24│1張(見上開100年│││││日以宅配託運方式,將其│度偵字第7959號偵│││││左列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查卷第103頁)│││││、提款卡(含密碼)交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55│於100年1月7日以│││││923624號之自稱「鄭信界│ 國世善 化字第1000│││││」之人。│000004號函檢送戶││││││名「黃惠真」帳戶││││││之對帳單、開戶原││││││始基本資料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7959號││││││偵查卷第94至97頁││││││)│├──┼───┼──────┼───────────┼─────────┤│三│劉姿秀│①第一商業銀│劉姿秀99年11月11日在網│1.證人劉姿秀之警詢││││行十全分行│站刊登求職履歷,1名真│筆錄(見高雄市政││││帳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府警察局鼓山分局││││000-000000│利用線上即時通與其聯絡│高市警鼓分偵字第││││32641號帳│,告知可以提供工作,但│第0000000000號刑││││戶(起訴書│須先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案偵查卷第5至17││││誤載為「00│之存摺、提款卡,並留下│頁)││││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2.證人劉姿秀之偵訊││││26」號,應│624號為聯絡方式,劉姿│筆錄(見臺灣高雄││││予更正)│秀遂於同日以宅配託運方│地方法院檢察署│││││式,將其左列3家金融機│100年度偵字第699││││②臺灣銀行高│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1號偵查卷第14至││││雄加工出口│含密碼)交予持用行動電│17頁)││││區分行帳號│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自│3.證人劉姿秀提出之││││:│稱「 林建發 」之人。│即時通對話紀錄、││││000-000000││臺灣宅配通寄件人││││189821號帳││收執聯等影本各1││││戶││份(見上開高市警││││③中華郵政公││鼓分偵偵字第0990││││ 司高雄 博愛││028800號刑案偵查││││路郵局帳號││卷第121至137頁、││││:││第139頁)││││000-000000││4.第一商業銀行十全││││0-0000000││分行於99年12月13││││號帳戶││日以一十全字第00││││││252號函檢送戶名││││││「劉姿秀」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46││││││至48頁)││││││5.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於99年││││││12月8日以高加營││││││字第0990003460號││││││函檢送戶名「劉姿││││││秀」帳戶之申請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112至114頁)││││││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於99││││││年12月10日以 高營 ││││││字第0991804837號││││││函檢送戶名「劉姿││││││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詳情表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64至66││││││頁)│││││││├──┼───┼──────┼───────────┼─────────┤│四│曾偉城│①永豐商業銀│曾偉城在網站刊登求職履│1.證人曾偉城之警詢││││行新店分行│歷,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筆錄(見臺灣臺北││││帳號:│詳之成年人利用線上即時│地方法院檢察署││││000-000000│通與其聯絡,告知可以提│100年度偵字第26││││00000000號│供工作,但須先提供其金│48號卷第11至20頁││││帳戶│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第21至23頁)││││②華南商業銀│卡,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2.證人曾偉城之偵訊││││行 南勢 角分│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筆錄(見上開100││││行帳號:│,曾偉城遂陸續於99年11│年度偵字第2648號││││000-000000│月19日、同年月22日以宅│偵查卷第239至240││││405058號│配託運方式,將其左列3│頁)││││帳戶│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3.證人曾偉城提出之││││③臺灣新光商│提款卡(含密碼)交予持│臺灣宅配通送貨單││││業銀行中和│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寄件人收執聯、貨││││分行帳號:│24號之自稱「鄭信界」之│物狀況查詢結果、││││000-000000│人。│簽收單等影本各2││││0000000號││份及即時通對話內││││帳戶││容影本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77││││││至82頁、第85至││││││106頁)││││││4.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永豐銀新店分││││││行(099)字第000││││││18號函檢送戶名「││││││曾偉城」帳戶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07至112頁)││││││5.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於99年12月││││││14日以華南勢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曾偉城」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印鑑卡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25至130頁││││││)││││││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99)新光銀││││││中和字第29號函檢││││││送戶名「曾偉城」││││││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17至││││││122頁)│││││││└──┴───┴──────┴───────────┴─────────┘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金錢之行為方式│證據│││││││││││├──┼───┼───────────┼────────────────┤│一│陳素金│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陳素金之警詢筆錄(見桃園││││25日18時許,以電話聯繫│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方式向陳素金佯稱為購物│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23至││││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25頁)││││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2.被害人陳素金所提之郵政自動櫃員││││為由,要求至ATM自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開平││││員機依指示操作,陳素金│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卷第27頁)││││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3.華泰商業銀行於99年12月22日以(││││ATM自動櫃員機,並於當│99)華泰總中壢字第11446號函檢││││日19時15分許將新臺幣(│送如附表一編號一①所示戶名「吳││││下同)2萬9980元轉入如│婉萱」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附表一編號一①所示華泰│卡、客戶對帳單等影本各1份(見││││商業銀行戶名「吳婉萱」│上開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帳戶內。│刑案偵查卷第39至45頁)││││││││││││││││├──┼───┼───────────┼────────────────┤│二│黃家怡│犯罪集團成員先後於99年│1.被害人黃家怡之警詢筆錄(見臺灣││││11月24日、25日以電話聯│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核退││││繫方式向黃家怡佯稱為拍│字第376號偵查卷第12至14頁)││││賣網站人員、銀行人員,│2.被害人黃家怡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戶││││並以其之前購物付款方式│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表等影本各1張(見上開100年度核││││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指│退字第376號偵查卷第15頁)││││示操作,黃家怡不知有詐│3.華泰商業銀行於99年12月22日以(││││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指│99)華泰總中壢字第11446號函檢││││示於同年月25日前往ATM│送如附表一編號一①所示戶名「吳││││自動櫃員機,並於當日17│婉萱」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時37分許將2萬9989元轉│卡、客戶對帳單等影本各1份(見││││入如附表一編號一①所示│上開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華泰商業銀行戶名「吳婉│刑案偵查卷第39至45頁)││││萱」帳戶內,並於當日18│4.聯邦商業銀行於100年1月3日以(││││時43分許將10萬元存入如│99)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一②所示聯邦│3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一②所示││││商業銀行戶名「吳婉萱」│戶名「吳婉萱」帳戶之基本資料、││││帳戶內。│交易紀錄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核退字第376號偵查卷第18至│││││26頁)││││││││││││││││├──┼───┼───────────┼────────────────┤│三│劉偉智│犯罪集團成員先後於99年│1.被害人劉偉智之警詢筆錄(見臺南││││12月1日、2日以電話聯繫│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 佳偵 ││││方式向劉偉智佯稱為拍賣│字第0990016691號刑案偵查卷第6││││網站人員,並以其之前購│至7頁)││││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2.被害人劉偉智所提之郵政自動櫃員││││款為由,要求至ATM自動│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開南││││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劉偉│市警佳偵字第0990016691號刑案偵││││智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查卷第8頁)││││,隨即依指示於同年月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2月27日以││││日前往ATM自動櫃員機,│國世善化字第0990000055號函檢送││││並於當日0時24分許將2萬│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戶名「黃惠真││││9989元轉入如附表一編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開戶申請人資││││二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料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南市警佳││││善化分行戶名「黃惠真」│偵字第0990016691號刑案偵查卷見││││帳戶內。│第10至12頁)│││││4.YAHOO!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見上開南市警佳偵字第000000000│││││1號刑案偵查卷見第13至14頁)│├──┼───┼───────────┼────────────────┤│四│朱寶華│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朱寶華之警詢筆錄(見臺灣││││29日以電話聯繫方式向朱│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寶華佯稱為其友人,並以│第7959號偵查卷第26背面至27頁)││││急需借款為由,要求匯款│2.被害人朱寶華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至指定帳戶,朱寶華不知│簿、匯款單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100年度偵字第7959號偵查卷第63││││依指示於同年12月1日將2│背面至64頁)││││萬元匯入如附表一編號二│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100年1月7日││││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以國世善化字第1000000004號函檢││││化分行戶名「黃惠真」帳│送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戶名「黃惠││││戶內。│真」帳戶之對帳單、開戶原始基本│││││資料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7959號偵查卷第94至96頁)│││││。││││││││││││││││├──┼───┼───────────┼────────────────┤│五│林彩鳳│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林彩鳳之警詢筆錄(見本院││││月30日以電話聯繫方式向│卷第93至97頁)││││林彩鳳佯稱為其友人,並│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100年1月7日││││以急需借款為由,要求存│以國世善化字第1000000004號函檢││││款至指定帳戶,林彩鳳不│送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戶名「黃惠││││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真」帳戶之對帳單及開戶原始基本││││即依指示於同日將18萬元│資料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存入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偵字第7959號偵查卷第94至9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化分│。││││行戶名「黃惠真」帳戶內│││││。│││││││├──┼───┼───────────┼────────────────┤│六│陳朝浩│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陳朝浩之警詢筆錄(見高雄││││月13日17時許以電話聯繫│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方式向陳朝浩佯稱為購物│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19至21頁)││││付款方式發生問題為由,│2.被害人陳朝浩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指示操作,陳朝浩不知有│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刑案偵查卷第43頁)││││指示於同日將10萬元存入│3.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於99年12月││││如附表一編號三①所示第│13日以一十全字第00252號函檢送││││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戶名│如附表一編號三①所示戶名「劉姿││││「劉姿秀」帳戶內。│秀」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46至48│││││頁)││││││├──┼───┼───────────┼────────────────┤│七│林寶鳳│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林寶鳳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13日19時許以電話聯繫│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方式向林寶鳳佯稱其之前│案偵查卷第23至25頁)││││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2.被害人林寶鳳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付,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見上││││機依指示操作,林寶鳳不│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刑案偵查卷第55頁)││││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ATM│3.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於99年12月││││自動櫃員機,並陸續於當│13日以一十全字第00252號函檢送││││日21時45分許、21時49分│如附表一編號三①所示戶名「劉姿││││許各將9萬4000元、3000│秀」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元存入如附表一編號三①│影本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所示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46││││行戶名「劉姿秀」帳戶內│至48頁)││││。││├──┼───┼───────────┼────────────────┤│八│林佩伶│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林佩伶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14日18時56分許以電話│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聯繫方式向林佩伶佯稱其│案偵查卷第37至39頁)││││之前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2.被害人林佩伶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分期付,要求至ATM自動│存摺影本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林佩│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伶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110至111頁)││││,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3.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於99││││ATM自動櫃員機,並於當│年12月8日以高加營字第000000000││││日19時7分許將2萬9989元│0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三②所示││││轉入如附表一編號三②所│戶名「劉姿秀」帳戶之申請人基本││││示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區分行戶名「劉姿秀」帳│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戶內。│號刑案偵查卷第112至114頁)│││││││││││├──┼───┼───────────┼────────────────┤│九│陳信彥│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陳信彥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14日15時40分許以電話│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聯繫方式向陳信彥佯稱其│案偵查卷第33至34頁)││││之前購物付款方式發生問│2.被害人陳信彥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題,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開高││││機依指示操作,陳信彥不│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偵查卷第89頁)││││即依指示於同日將2998元│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於││││轉入如附表一編號三③所│99年12月10日以高營字第00000000││││示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博愛│37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三③所示││││路郵局戶名「劉姿秀」帳│戶名「劉姿秀」帳戶之開戶資料、││││戶內。│交易詳情表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64至66頁)││││││├──┼───┼───────────┼────────────────┤│十│黃于庭│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黃于庭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14日15時10分許以電話│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聯繫方式向黃于庭佯稱其│案偵查卷第27至29頁)││││之前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2.被害人黃于庭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分期付款,要求至ATM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黃│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于庭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刑案偵查卷第67頁)││││誤,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於││││往ATM自動櫃員機,並於│99年12月10日以高營字第00000000││││當日15時24分許將2萬│37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三③所示││││4998元轉入如附表一編號│戶名「劉姿秀」帳戶之開戶資料、││││三③所示中華郵政公司高│交易詳情表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雄博愛路郵局戶名「劉姿│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秀」帳戶內。│案偵查卷第64至66頁)│││││││││││├──┼───┼───────────┼────────────────┤│十一│江金翰│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江金翰之警詢筆錄(見上開││││14日以電話聯繫方式向江│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金翰佯稱為拍賣網站人員│案偵查卷第35至36頁)││││,並以其之前購物付款方│2.被害人江金翰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式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指示操作,江金翰不知有│刑案偵查卷第99頁)││││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3.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於99││││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年12月8日以高加營字第000000000││││櫃員機,並於當日16時16│0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三②所示││││分許將2萬9987元轉入如│戶名「劉姿秀」帳戶之申請人基本││││附表一編號三②所示臺灣│資料、交易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戶名「劉姿秀」帳戶內。│號刑案偵查卷第112至114頁)│││││││││││├──┼───┼───────────┼────────────────┤│十二│賴嘉正│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賴嘉正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14日15時33分許以電話│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聯繫方式向賴嘉正佯稱其│案偵查卷第31至32頁)││││之前購物付款方式發生問│2.被害人賴嘉正提出之存摺影本1份││││題,要求至ATM自動櫃員│(見上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機依指示操作,賴嘉正不│800號刑案偵查卷第81至82頁)││││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於││││即依指示於同日將1萬│99年12月10日以高營字第00000000││││5998元轉入如附表一編號│37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三③所示││││三③所示中華郵政公司高│戶名「劉姿秀」帳戶之開戶資料、││││雄博愛路郵局戶名「劉姿│交易詳情表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秀」帳戶內。│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64至66頁)││││││├──┼───┼───────────┼────────────────┤│十三│陳森海│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陳森海之警詢筆錄(見臺灣││││23日18時24分許以電話聯│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繫方式向陳森海佯稱為拍│第2648號偵查卷第37至39頁)││││賣網站人員,並以其之前│2.被害人陳森海提出之永豐銀行自動││││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見上開││││付款為由,要求至ATM自│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63││││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陳│63頁)││││森海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3.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於99年12月││││誤,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13日以永豐銀新店分行(099)字││││往ATM自動櫃員機,並於│第00018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四││││當日19時53分許將5萬│①所示戶名「曾偉城」帳戶之開戶││││8000元存入如附表一編號│資料、往來明細等影本各1份(見││││四①所示永豐商業銀行新│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店分行戶名「曾偉城」帳│第107至112頁)││││戶內。│││││││││││││││││├──┼───┼───────────┼────────────────┤│十四│簡俊雄│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簡俊雄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17時許以電話聯繫│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40││││方式向簡俊雄佯稱為購物│至42頁)││││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2.被害人簡俊雄提出之萬泰銀行自動││││付款方式發生問題為由,│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見上││││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簡│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俊雄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64頁)││││誤,隨即依指示於同日18│3.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於99年12││││時24分許將2萬5081元轉│月14日以華南勢字第09900079號函││││入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檢送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戶名「││││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曾偉城」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印││││戶名「曾偉城」帳戶內。│鑑卡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25至130頁│││││)│├──┼───┼───────────┼────────────────┤│十五│黃彩琴│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黃彩琴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18時許以電話聯繫│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43││││方式向黃彩琴佯稱為購物│至44頁)││││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2.被害人黃彩琴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張(見││││為由,要求至ATM自動櫃│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員機依指示操作,黃彩琴│第65頁)││││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3.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於99年12││││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月14日以華南勢字第09900079號函││││ATM自動櫃員機,並陸續│檢送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戶名「││││於當日19時8分許、19時│曾偉城」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印││││14分許各將2萬9989元(│鑑卡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手續費17元)、2萬9989│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25至130頁││││元(手續費17元)轉入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戶名│││││「曾偉城」帳戶內。││││││││││││├──┼───┼───────────┼────────────────┤│十六│黃鳳珠│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黃鳳珠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17時許以電話聯繫│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45││││方式向黃鳳珠佯稱為購物│至46頁)││││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2.被害人黃鳳珠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上開100年度││││為由,要求至ATM自動櫃│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66至67頁)││││員機依指示操作,黃鳳珠│3.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於99年12││││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月14日以華南勢字第09900079號函││││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檢送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戶名「││││ATM自動櫃員機,並陸續│曾偉城」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印││││於當日19時30分許、19時│鑑卡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44分許各將1萬6210元、│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125至130頁││││2980元轉入如附表一編號│)││││四②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戶名「曾偉城」│││││帳戶內。││├──┼───┼───────────┼────────────────┤│十七│廖珮伭│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廖珮伭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21時30分許以電話│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53││││聯繫方式向廖珮伭佯稱為│至55頁)││││網路賣家,並以其之前購│2.被害人廖珮伭提出之未登摺資料查││││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款為由,要求至ATM自動│等影本各1張(見上開100年度偵字││││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廖珮│第2648號偵查卷第71至73頁)││││伭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隨即依指示於同日前往│和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99)新││││ATM自動櫃員機,並陸續│光銀中和字第29號函檢送如附表一││││於當日及翌日(即24日)│編號四③所示戶名「曾偉城」帳戶││││0時54分許各將2萬9989元│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影本││││、2萬1093元轉入如附表│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一編號四③所示臺灣新光│號偵查卷第117至122頁)││││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戶名「│││││曾偉城」帳戶內。│││││││├──┼───┼───────────┼────────────────┤│十八│朱雪華│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朱雪華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19時許以電話聯繫│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47││││方式向朱雪華佯稱為購物│至48頁)││││臺人員,並以其之前購物│2.被害人朱雪華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付款方式發生錯誤為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依│等影本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指示操作,朱雪華不知有│第2648號偵查卷第68至69頁)││││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依│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動│和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99)新││││櫃員機,並於當日22時19│光銀中和字第29號函檢送如附表一││││分許將1萬2345元轉入如│編號四③所示戶名「曾偉城」帳戶││││附表一編號四③所示臺灣│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影本││││新光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戶│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名「曾偉城」帳戶內。│號偵查卷第117至122頁)││││││├──┼───┼───────────┼────────────────┤│十九│楊佩穎│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楊佩穎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19時36分許以電話│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49││││聯繫方式向楊佩穎佯稱為│至50頁)││││網拍業者,並以其之前購│2.被害人楊佩穎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物付款方式發生錯誤為由│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上開100││││,要求至ATM自動櫃員機│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74頁)││││依指示操作,楊佩穎不知│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詐因而陷於錯誤,隨即│和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99)新││││依指示於同日前往ATM自│光銀中和字第29號函檢送如附表一││││動櫃員機,並於當日22時│編號四③所示戶名「曾偉城」帳戶││││27分許將2萬8940元轉入│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影本││││如附表一編號四③所示臺│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號偵查卷第117至122頁)││││戶名「曾偉城」帳戶內。││││││││││││├──┼───┼───────────┼────────────────┤│二十│廖苡亘│犯罪集團成員於99年11月│1.被害人廖苡亘之警詢筆錄(見上開││││月23日22時40分許以電話│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卷第51││││聯繫方式向廖苡亘佯稱為│至52頁)││││網友,並以須先確認其身│2.被害人廖苡亘提出之存摺影本1份││││份始得見面為由,要求至│(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號偵查││││ATM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卷第75頁)││││作,廖苡亘不知有詐因而│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陷於錯誤,隨即依指示於│和分行於99年12月13日以(99)新││││同日前往ATM自動櫃員機│光銀中和字第29號函檢送如附表一││││將9983元轉入如附表一編│編號四③所示戶名「曾偉城」帳戶││││號四③所示臺灣新光商業│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影本││││銀行中和分行戶名「曾偉│各1份(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48││││城」帳戶內。│號偵查卷第117至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