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卓主鄉 法定代理人 烏素珍 被告 周生煌
台灣快遞陸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