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毒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毒抗字第289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俊宏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聲觀字第20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亦未經原法院命其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