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告 林周彩霞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楊秀蘭 即 吳文聰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335元(260,302元+260,050元+255,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