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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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承攬報酬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判決確定,其本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本訴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元;(二)郵票:一千六百九十元(聲請人繳交二千二百一十元,已發還五百二十元);(三)鑑定費:一十萬九千元;(四)差旅費:一千元;(五)證人旅費:一千五百元,共計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元。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二,即八萬四千一百零六元,餘四萬二千零五十三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