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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