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相對人甲○○
丁○○
(另案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附表第二項債票編號,應更正為「JI000六九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前開之裁定原本附表第二項債票編號,將「JI000六九五」誤寫為「JH000六九五」,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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