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77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呂易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