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嘉明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599建號建物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二、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請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郭榮
林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原告曾於105年12月5日申請調閱上開建物電子謄本,有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附原告調閱紀錄在卷可
憑,原告撤銷權是否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因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原告應併予陳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