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張百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屬重大之暴力型犯罪,經審酌社會危害、侵害法益等宜切情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8年5月12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復於同年8月1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