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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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47號
原告 吳月秀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18,233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慧怡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