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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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賴昭宇 被告 陳乃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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