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浚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依通常訴訟程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陳浚湟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重傷罪,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但同時諭知緩刑之宣告,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所規定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件,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因而並未自為第一審判決,案由欄卻誤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等字樣,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