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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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債權人 徐舒恬 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前列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 郭威廷 人
一、㈠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郭威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郭威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郭威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郭威廷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