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8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涵碧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東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