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吳茂成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4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94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8日
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18.54%計算之利息,及
自起至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