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842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非訟代理人 李軼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照龍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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