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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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桂林山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滄 上訴人 林慧容 被上訴人 林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9,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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