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4號原告 廖建昇 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人 林春榮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除請求撤銷被告駁回其法律扶助申請之處分及覆議決定、訴願決定外,尚合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新臺幣1百49萬8千420元,後者既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