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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