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卓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自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8,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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