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2號聲請人 王華英 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偉丞 、 鄭竹晴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